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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化股份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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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泰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8)京铭意字第01 号
致: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姜山赫律师出席公司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公司现行的《公
司章程》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
行核查和验证后而出具的。本所律师在前述核查验证过程中,本所已得到公司的
承诺及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
假或重大遗漏之处,其中提供的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保证正本与副本、原件
与复印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
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并依法对本所出具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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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第二十一次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已
于2007 年12 月15 日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
露报刊《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报》上进行了公告。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告载明了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的办法,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例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
项。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15 日。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08 年1 月16 日上午10 时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富拉尔基区向阳大街2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阎树忠委托副
董事长许文详先生主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4 人,代
表公司股份191,163,53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0163 %,其中,控股股东黑龙
江黑化集团持有限售流通股为191,141,13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0105 %;流
通股股东3 人,持有股份22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57%。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规则》的有关规定未对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则》和公司现行的《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审查,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委托代理人共4 人,所代表的股份为191,163,533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49.0163 %。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除上述股东、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董事7 人,监事2 人,
高管1 人,公司聘请的律师1 人共计14 人。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和
公司现行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新提案股东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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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无提出新提案的情况。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
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各项议
案均经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全数通过,会
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现行的《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
的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
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副本三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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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2008)京铭意字第01 号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姜山赫(签字)
法定代表人:
2008 年1 月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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