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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达股份200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 OO 六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大会规则》)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接受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杨小龙律师出席公司二OO 六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相 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 会有关的文件。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第十次董事会决议召集,董事会召开股东大会公告已刊 登在2007 年 5 月 16 日的《 上海证券报》上,提前20 天公告通知全体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7 年 6 月5 日上午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 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童爱平先生主持召开,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董事会工作人 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会议纪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当场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2 人,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均有出席资格。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会议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进 行了监票和点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大会规则》规定,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合法有效。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 律师:杨小龙 二OO 七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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