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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华控股: 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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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关于光华控股 200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光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吉林光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吉林光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称“光华控股”或“公司”)委托,指派贾向明、刘晴律师(以下称
“承办律师”)担任光华控股于 2008 年 6 月 30 日召开的 2007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顾问,出席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2006
年5月修订)》等规范性文件及《吉林光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五届
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五届董事会 2008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
告》、《第五届董事会2008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第五届监事会2008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第五届董事会关于召开 2007 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及《第五届董事会关于2007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补充公告》而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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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关于光华控股 200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
1.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出具日以前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问题发表意见,并
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2. 在本法律意见书的制作过程中,承办律师已按照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
要求,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审查。
3. 承办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光华控股的承诺和保证,即公
司向承办律师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隐瞒、虚假、遗漏和
误导之处,其中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光华控股为进行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
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 承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光华控股本次股东大会必备的法定文
件,随其他相关材料一起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其出具的法
律意见承担责任。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08 年6月6日,光华控股第五届董事会2008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召开,审
议通过了《决定于2008年6月30日召开 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光华控股董事会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发布了《第五届董事会2008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第五届董事会关于召开 2007 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方
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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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已公告的《第五届董事会关于召开 2007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
股东大会于 2008 年 6 月 30 日(星期一)上午 10 时在苏州市光华实业(集团)
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2008年6月19日,光华控股董事会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发布了
《第五届董事会2008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第五届监事会2008年第
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以及《第五届董事会关于 2007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
补充公告》,通知在公司 2007 年度股东大会原有议案的基础上增加议案,除新
增临时提案外,公司 2007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其
他议题等事项不变。
2008 年 6 月 30 日上午 10 时,公司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在苏州市光华
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承办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二、 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为年度股东大会,由光华控股第五届董事会召集,副董事长张
虹受董事长许华委托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股东大会公告中明确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08 年 6 月 25 日,在
2008年6月25日下午 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光华控股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该规定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光华控股的股东为 31,064 人,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为2人,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为43,217,311股,占光华控股全部有表决权股份(169,506,479股)的25.496%。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均持有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代理人亦提交了股东授权委托书及个人有效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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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承办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承办律师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第五届董事会关于召开 2007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中的
五个议案以及《第五届董事会关于 2007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补充公告》中的两
个新增议案共计七个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所审议事项与公告相符,没有其他
新增临时提案。
审议的会议通知中的议案及表决结果为:
(一) 《2007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经代表 100%表决权的股东及代理人决
议通过。
(二) 《2007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经代表 100%表决权的股东及代理人决
议通过。
(三)《200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经代表 100%表决权的股东及代理人决
议通过。
(四)《200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代表 100%表决权的股东及代理人决
议通过。
(五)《关于续聘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 2008 年度审计
机构的议案》,经代表100%表决权的股东及代理人决议通过。
(六)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 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许华先生,经累积投票,经代表100%表决权的股东及
代理人决议通过。
2.第六届董事会董事丁建明先生,经累积投票,经代表100%表决权的股东
及代理人决议通过。
3.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谢绍先生,经累积投票,经代表100%表决权的股东及
代理人决议通过。
4.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谭斌先生,经累积投票,经代表100%表决权的股东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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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决议通过。
5.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独立董事沈坤荣先生,经累积投票,经代表100%表决
权的股东及代理人决议通过。
6.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独立董事许苏明先生,经累积投票,经代表100%表决
权的股东及代理人决议通过。
7.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独立董事李心合先生,经累积投票,经代表100%表决
权的股东及代理人决议通过。
(七)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第六届监事会监事万慧中先生,经累积投票,经代表100%表决权的股东
及代理人决议通过。
2.第六届监事会监事范云涛先生,经累积投票,经代表100%表决权的股东
及代理人决议通过。
股东大会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股东代表张虹参加计票和监票,股东大会表
决时,由股东代表张虹、监事代表刘卫华及贾向明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公
司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代表股份和表决情况单独统计,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出席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结果未提出异议。
承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且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均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一致,
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情况。
四、 结论
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六份,无副本。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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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吉林光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度股东大
会法律意见书》盖章签字页)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盖章)
承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
贾向明 律师
_________________
刘 晴 律师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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