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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科技: 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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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内蒙古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内蒙古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接受内蒙古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
指派赵雅楠律师、李欲晓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08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或者“会议”),对本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
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
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
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公司于2008年2月 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内蒙古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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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关于召开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3、会议通知发出后,公司董事会没有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增加新的提案。
4、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08 年 2 月 21 日(星期四)下午 14 时在内蒙
古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管理总部三层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和内容等事项与会议通知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7 名,代
表股份 10,691.5131 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3.19%。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资格真实、
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除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
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下述提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
提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没有新的提案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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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了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临时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时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分别进行了监票、点票和计票。
3、本次大会召开情况已做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签字并存档。
4、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7]2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
资使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的要求,超过募集资金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
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公司本次临时
股东大会未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应当按照《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进行,因此公司需要重新召开股东大会,对此议案进行重新审议并表
决。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应当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通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因
此公司需要重新召开股东大会,并对此议案进行重新审议并表决。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经本所负责人和见证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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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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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