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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江地产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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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中江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七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中江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西中江
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作为江西中
江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江地产”或 “公司”)的法律顾问,应
公司的要求,指派胡海若律师(以下简称“律师”)出席2008 年4 月23 日上
午召开的公司2007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对本次会议召
集和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表决程
序及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以及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
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
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对中江地产本次会议所涉及的事项及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与
验证,在验证过程中,中江地产向本所承诺:
1、提供予本所之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
2、提供予本所之文件、资料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提供予本所之文件、资料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
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资料的原
件均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公司于2008 年4 月2 日在《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2007 年年度股
东大会会议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对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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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和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2、本次会议于2008年4月23 日上午9:30在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火炬大道
五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董全臣先生委托董事万素娟女士主持,会议
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其其它事项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中江地产本次会议召开前二十天刊登了会议通知,会议
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和“会议通知”一致。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会议召集人是中江地产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三、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均为截止股权登记日 2008 年 4 月 18 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下午15:00交易结束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出席中江地产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 名,代表股份
217873331_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2.37 %;
3、公司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
资格。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会议通知”中包含的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如下:
1.《200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07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3.《200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公司 200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公司 200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公司 2007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拟审议议案一致。
本次会议就上述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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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 《200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票为:217873331 股,占参加表决的表决权股份的 100 % ;反对
票 0 股,占参加表决的表决权股份的 0 %;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的表
决权股份的 0 % 。
2. 《2007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赞成票为:217873331 股,占参加表决的表决权股份的 100 % ;反对
票 0 股,占参加表决的表决权股份的 0 %;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的表
决权股份的 0 % 。
3. 《200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票为:217873331 股,占参加表决的表决权股份的 100 % ;反对
票 0 股,占参加表决的表决权股份的 0 %;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的表
决权股份的 0 % 。
4. 《公司 200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赞成票为:217873331 股,占参加表决的表决权股份的 100 % ;反对
票 0 股,占参加表决的表决权股份的 0 %;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的表
决权股份的 0 % 。
5. 《公司 200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赞成票为: 217873231 股,占参加表决的表决权股份的 99.999954 % ;
反对票 1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表决权股份的0.000046%;弃权票 0 股,占参
加表决的表决权股份的 0 % 。
6.《公司 2007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赞成票为:217873331 股,占参加表决的表决权股份的 100 % ;反对
票 0 股,占参加表决的表决权股份的 0 %;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的表
决权股份的 0 % 。
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已获得有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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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全部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中江地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
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胡海若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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