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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田港: 董事会关于盐田港集团与和记黄埔在盐田港区优先权约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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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88 证券简称:盐田港 公告编号:2008-15
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盐田港集团与
和记黄埔在盐田港区优先权约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08 年 2 月 22 日向我司发来监管关注函
【2008】第9 号《关于对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
公司及时将该关注函上报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盐田港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盐田港集团),盐田港集团高度重视,进行了认真研究,
并聘请了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公司董事会受公司控股股东盐田港集团委托,对相关事项说明如
下:
1997 年 4 月 3 日,盐田港集团对公司出具不可撤销之承诺,承
诺内容包括: “在公司依法设立之后,对于盐田港集团计划发展的
盐田港区及后方腹地的开发、建设及经营项目,除非法律、法规或已
有的其他法律文件另有规定,公司具有第一优先选择权。” 该承诺在
公司1997 年上市时的《招股说明书》正文中进行了披露。
1993年10月,盐田港集团前身——深圳市东鹏实业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东鹏实业”)与和记黄埔盐田港口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和记黄埔”)签署《合资经营合同》,共同投资成立盐田国际集装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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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头有限公司。该合同第 14.01 条表述为:“甲方(即东鹏实业)同
意协助公司(即盐田国际)从深圳市政府或建港指挥部获得按转让合
同第十条给予公司在指定地区范围内建造、经营后续集装箱码头的优
先权。甲、乙(即和记黄埔)双方均应采取一切合理的行动和措施,
以促进公司能行使该优先权。”
对于该合同约定对盐田港股份优先权的影响问题,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要求,公司控股股东盐田港集团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在研究了相关材料之后,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
为:盐田港集团先后给予和记黄埔及盐田港股份关于盐田港区经营优
先权均合法有效;和记黄埔行使优先权具有排他性;在和记黄埔全部
或者部分放弃行使优先权时,盐田港股份可全部或者部分行使对盐田
港区经营优先权。
自公司 1997 年上市以来,控股股东盐田港集团以诚信为本,严
格遵守法规,切实履行承诺,对上市公司一贯采取爱护和扶持的态度,
大力支持上市公司发展。上市10 年来,公司共行使优先选择权 7 次,
其中,开发项目2 次,建设项目2 次,经营项目3 次。详见下表:
时 间 项 目
1998 年6 月 盐田港集团将盐田港二期疏浚围堰主体工程委托公司
建设,合同金额1.3 亿元
1998 年6 月 盐田港集团同意将盐田港保税区内南片仓储用地以1.2
亿元转让给公司(因故取消)
1998年12月 盐田港集团同意将全资企业深圳市盐田港房地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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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增资后由公司投资 5548 万元控股(因故取消)
1999 年1 月 盐田港集团将盐田港5#区1#仓在建工程以2300万元的
价格转让给公司,将40639m2仓储用地以4877 万元(单
价1200 元/m2)的优惠价格转让给公司
1999 年7 月 盐田港集团将盐田港二期疏浚围堰部分工程委托公司
建设,合同金额3000 万元
2000年10月 盐田港集团将持有的盐田国际 27%股权和梧桐山隧道
公司50%股权以17.9 亿元转让给公司
2004年12月 盐田港集团承诺将西港区4-7#泊位码头46.03 万㎡场地
和总长 1002 米岸线使用权转让给公司或西港区码头公
司
上述资产及项目的注入,公司控股股东克服了重重困难,承受了
很大的压力。上市公司在资产及项目注入后,特别是盐田国际 27%
股权和梧桐山隧道公司 50%股权的注入后,公司获得了盈利能力很
强的优质资产,提高了公司资产质量,突出了公司的主营业务,形成
了以港口集装箱装卸业为龙头,以疏港高速公路和隧道营运为支柱,
以仓储、运输等为配套的新型产业结构格局,使公司的经济效益得到
明显的提高,树立了公司在证券市场蓝筹股的地位。
2006 年,盐田港集团在股权分置改革中除履行法定承诺义务外,
还做出如下特别承诺:一如既往地支持上市公司,在做大做强中,积
极创造条件,迎接新一轮整合,确保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目前盐
田港集团正在积极创造条件,迎接新一轮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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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关于盐田港区经营优先权效力问题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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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盐田港区经营优先权效力问题的
法律意见书
致启者: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部监管关注函【2008】第9 号《关于对
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的要求,受深圳市盐田港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田港集团)和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盐田港股份)的委托,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就盐田港集团对盐田港区经营优先权先后给予和记黄埔盐田港口
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记黄埔)、盐田港股份的优先权之效力问
题出具法律意见。
盐田港集团和盐田港股份已向本所保证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的必要证据材料,并保证该等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本所律师审查、核验了盐田港集团和盐田港股份提交的证据材
料,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截至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和本所律
师对现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标准和业务准则,本着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现就盐田港集团对盐田港区经营优先权先
后给予和记黄埔、盐田港股份的优先权之效力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和记黄埔优先权的取得与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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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田港集团(前身深圳东鹏实业有限公司)与和记黄埔于一九
九三年十月五日签订了《合资经营合同》,共同投资成立盐田国际集
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田国际),合资经营深圳盐田港第一
期港口工程码头以及建设、经营第二期港口工程码头。《合资经营合
同》第 14.01 条 “建造后续集装箱码头工程的优先权”规定:“甲
方(指盐田港集团)同意协助公司(指盐田国际)从深圳市政府或建
港指挥部获得按转让合同第十条给予公司在指定地区范围内建造、
经营后续集装箱码头的优先权。甲、乙(指和记黄埔)双方均应采
取一切合理的行动和措施,以促进公司能行使该优先权。”同日,盐
田港集团与和记黄埔分别代表深圳市盐田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
“建港指挥部”)与盐田国际签订了《场地使用权及资产转让合同》
(盐田港集团、建港指挥部、和记黄埔三方共同签署),合同第十条
“建设后续集装箱码头工程的优先权”规定:“……建港指挥部同意
给予公司(指盐田国际)在指定地区范围内建造、经营新建集装箱
码头的优先权。……”
由于建港指挥部作为合同一方与合营合同双方代表公司共同签
署了《场地使用权及资产转让合同》,因此《场地使用权及资产转让
合同》合同第十条所述“建港指挥部同意给予公司在指定地区范围
内建造、经营新建集装箱码头的优先权”具有法律效力。同时,盐
田港集团与建港指挥部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运作,深圳市人民
政府赋予其负责盐田港港区及其后方腹地土地的统一规划、统一建
设、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盐田港集团与和记黄埔的《合资经营合
同》已经中国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合资经营合同》不违反中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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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因而《合资经营合同》合法有效。而和记
黄埔通过盐田国际(鉴于盐田国际为和记黄埔之控股子公司,下文
除另有所指外,均统称“和记黄埔”)拥有“在指定地区范围内建造、
经营新建集装箱码头的优先权”是《合资经营合同》的重要组成部
分,因此其取得是合法有效的。
由于盐田国际是中外合资企业,在公司存续期间,《合资经营合
同》和公司《章程》均是有效的法律文件,因而《合资经营合同》
所规定的和记黄埔拥有的“在指定地区范围内建造、经营新建集装
箱码头的优先权”在没有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和合同终止、双方
协商解除的情况下始终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和记黄埔“在指定地区范围内建造、经营新建
集装箱码头的优先权”取得是合法有效的。
二、盐田港股份优先权的取得与合法性
在盐田港股份进行股份制改造时,盐田港集团于一九九七年四月
三日向盐田港股份出具了不可撤销的承诺函,其中承诺:“在股份公
司依法设立之后,对于本公司计划发展的盐田港区及后方腹地的开
发、建设及经营项目,除非法律法规或已有的其他法律文件另有规定,
股份公司具有第一优先选择权。”
本所律师注意到,盐田港集团在做出承诺时已经排除了可能出现
的法律冲突,即只有法律、法规和在承诺之前已有的法律文件允许存
在“盐田港区及后方腹地的开发、建设及经营项目优先权”的情况下,
给予盐田港股份第一优先选择权。盐田港集团的这一承诺的形式要件
和实质要件均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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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盐田港集团做出上述承诺后,盐田港股份以《招股说明书》等
形式接受了盐田港集团的承诺,因而该承诺对盐田港集团和盐田港股
份均有法律约束力。盐田港股份据此享有承诺书载明的“盐田港区及
后方腹地的开发、建设及经营项目优先权”。
本所律师认为,盐田港股份对“盐田港区及后方腹地的开发、建
设及经营项目优先权”的取得合法有效。
三、和记黄埔、盐田港股份优先权比较
本所律师注意到,盐田港集团(建港指挥部)给予和记黄埔的优
先权为“在指定地区范围内建造、经营新建集装箱码头的优先权”,
给予盐田港股份的优先权为“盐田港区及后方腹地的开发、建设及经
营项目优先权”。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优先权存在如下区别:
1、地域范围区别:盐田港集团给予和记黄埔的优先权为“指定
地区范围”,亦即《场地使用权及资产转让合同》定义所述的附件所
载地图上标明的深圳市人民政府管辖的东部岸线,这一地域范围大致
等同于“盐田港区”,而盐田港集团给予盐田港股份的优先权地域范
围为“盐田港区及后方腹地”,其范围除了“盐田港区”外,另包含
了“后方腹地”。因此,盐田港股份优先权的地域范围要广一些。
2、优先权项目区别:盐田港集团给予和记黄埔的优先权为“建
造、经营新建集装箱码头”,而给予盐田港股份的优先权为“开发、
建设及经营项目”。因此,盐田港股份优先权的项目要宽泛一些。
根据上述区别,本所律师认为,盐田港集团给予盐田港股份的优
先权,既包含了给予和记黄埔的优先权,又包含了给予和记黄埔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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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之外的后方腹地经营项目优先权。
就盐田港集团给予盐田港股份及和记黄埔的地域及项目范围相
同的优先权(以下简称“盐田港区经营优先权”)而言,本所律师认
为:
1、和记黄埔在取得盐田港区经营优先权时,法律、法规没有禁
止规定,盐田港集团也未向除和记黄埔之外的任何第三方作出过优先
权的明示或者默示,因而和记黄埔拥有的优先权具有排他性,即只要
在行使优先权条件具备时,法律、法规不禁止,和记黄埔就可以行使
优先权,盐田港集团也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为和记黄埔行使优先权创
造必要的条件,采取必要的措施。
2、盐田港股份在取得盐田港区经营优先权时,法律、法规没有
禁止。但是盐田港集团与和记黄埔已在此前签订了《合资经营合同》,
给予和记黄埔盐田港区经营优先权。《合资经营合同》作为此前已有
并有效的法律文件属于盐田港集团承诺函中的“已有的其他法律文件
另有规定”,与判决书、裁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一样属于其它法
律文件,对盐田港股份行使盐田港区经营优先权具有约束力。因此盐
田港股份对盐田港区经营优先权是有条件的、受限制的,即在和记黄
埔盐田港区经营优先权存在时,只有和记黄埔全部或者部分放弃优先
权时,盐田港股份才具有全部或者部分的“第一优先选择权”。在和
记黄埔盐田港区经营优先权消失时,盐田港股份享有全部的排他的
“第一优先选择权”。
另外,盐田港股份对盐田港后方腹地的经营优先权则是排他的。
本所律师认为,和记黄埔拥有的盐田港区经营优先权是排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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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和记黄埔全部或者部分放弃行使优先权时,盐田港股份具有相应
的优先权。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盐田港集团先后给予和记黄埔及盐
田港股份关于盐田港区经营优先权均合法有效;和记黄埔行使优先
权具有排他性;在和记黄埔全部或者部分放弃行使优先权时,盐田
港股份可全部或者部分行使对盐田港区经营优先权。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
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余北群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