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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泰发展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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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 天 信 和 律 师 事 务 所
HYLANDS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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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接受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委托,指派邱梅律师出席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就公司本次大会之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之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会议表决方式和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大会之通知及补充通知以
公告形式分别刊登于2008年1月12日、2008年1月19日的《上海证券报》、《中
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之上。
2、本次大会于2008年1月28日上午10时30分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
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参加对象等事项与会议通知及补充通知公告披露的内容一
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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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本次大会之召集、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共 6 人,代表股份 80,843,585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02%,均于 2008 年 1 月 23 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参会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2、出席本次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3、列席本次大会的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律师。
4、本次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方式、程序及结果
1、本次大会在公司董事长杨川先生主持下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关于设立公
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参加与公司主业相关的建设用地
使用权挂牌出让竞买及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交易产权的竞买相关活动的议案》
进行了审议,出席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2、本次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程序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
3、本次大会审议之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100%同意通过。
经审查,本次大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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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之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
人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和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通过的决议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2份。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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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关于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邱梅律师
2008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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