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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仁堂敏感信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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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敏感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治
理专项活动公告的通知》([2008]27 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信
息披露工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加强公司敏感信息的相关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敏感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认
定为敏感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是规范公司对于敏感信息的排查、归集、保密及披露的管理
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如下人员和机构:
1、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2、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3、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下属分支机构及其负责人、控股(包括实质性控
制)子公司的董事长及总经理、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6、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7、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机构。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为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对外披露部门。证券部负责
组织有关人员和机构对公司、控股股东及所属企业的网站、内部刊物进行清理排
查,防止敏感信息的泄露,以减少内幕交易、股价操纵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
者利益。
第六条 有关人员、部门和公司应对以下敏感事项进行归集: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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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外投资(包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及公司内部重大投资事项;
3. 提供财务资助;
4. 提供担保;
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 债权、债务重组;
9.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和开发项目;
11.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购买原材料、
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与关联
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等;(上述事项指与
关联自然人发生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发生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但不包括公司已经披露
的全年关联交易项下的单笔交易。)
12.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和仲裁;
13.遭受重大损失;
14.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务到期未获清偿;
15.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16.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额坏账准备;
1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9.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
价格和方式、政策或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等);
20.签订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2.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可能发生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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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前款所述事项如有发生,有关人员、部门和公司应在两个工作日内
将信息汇总至公司证券部,并向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在其拟转让所持有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
变化的,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其就转让事宜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
公司董事会或证券部,并持续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如出现有权机构禁止公司控
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证
券部报告相关信息。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的,应及时
将相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或证券部。
第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当其所持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
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相
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或证券部。
第十条 有关人员、部门和公司,应报告上述情形及其他认为敏感的事项,
报告前述信息时,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
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十一条 有关人员、部门和公司,在知晓本制度所指信息后应在第一时间
内报告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同时报送或邮寄相关书面材料。
第十二条 有关知情人员、部门和公司,对前述第六条、第八条和第九条所
列敏感事项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
该信息,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公司
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开除等处
分,直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相关规定,对上报的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并决定对其的处理方式、履行
相应程序。同时指派专人对报告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十四条 公司敏感信息难以保密或相关事件已经泄露的,证券部应及时向
上交所主动申请停牌,直至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信息。停牌期间至少每周发
布一次事件进展情况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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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参照《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要求》以及上交所发布的有关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要
求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修改,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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