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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T朝华: 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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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
关于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朝华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
称“本所”)接受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委托,
指派程源伟律师出席公司于2008 年5 月19 日上午在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汪家桥新村
119 号天宇大酒店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07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方式和程
序以及会议决议的有效性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
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
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本次股
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2008 年4 月25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
《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0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前述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内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
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
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于2008 年5 月19 日上午在重庆市北部新区
人和汪家桥新村119 号天宇大酒店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事项
与会议公告披露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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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 名,代表股份119,041,299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34.19 %,均于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前述人员均为公司现
任人员。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及决议的有效性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以下议案:
1、《朝华集团2007 年年度报告》;
2、《200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200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200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0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公司监事会成员改选的议案》;
7、《关于续聘君和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200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就上述议案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按规定进行了
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鉴于原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王洪先生、唐启兵先生已辞去
监事职务,本次股东会选举杜小新先生、马永军先生为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
律师程源伟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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