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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极集团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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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极集团(600129)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四川展华律师事务所
四川展华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展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0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 号(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
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 200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 200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程、议案及
决议等文件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
向本所做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
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
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
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照《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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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极集团(600129)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四川展华律师事务所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于 2008 年 7 月 2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了《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08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向全体股东公告了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等具体内容,并在同日刊登的《重庆
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中,对本
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披露。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通知》中所公告
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所律师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社会公众股的
股东账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等的审查,证实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
托代理人共13人,代表股份167,278,62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94%。
2、除本所律师、公司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之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参会人员均具备《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
定的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通知》中列明的两项议案,本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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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极集团(600129)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四川展华律师事务所
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经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0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公司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公司 200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川展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刘 榕
杨国钰
2008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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