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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通信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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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通信200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公司2008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
有关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
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
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1.本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根据 2008 年 7 月 25 日召开的
2008 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决议召集。董事会已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
以前即 2008 年 7 月 26 日,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
的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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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通信200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等应通知事项,以公告方式刊
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年8月20日上午9:00,如期在位于武汉市
东湖开发区关东工业园文华路2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 5 人,代
表股份 104,960,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53.01%,均为 2008 年 8 月 18 日下
午 15:00 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均持有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代理人均持有股
东书面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规则》、《公司
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了公告中列明的以下议案:
1、关于选举冯列毅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为普通议案,须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赞成票通过。
经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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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通信200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
其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该议案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半数
以上的通过。
2、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告中列明的议案的表决票数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和公司董
事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大
会人员资格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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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吴 和 平
魏 南 贵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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