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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达股份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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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 OO 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下称《大会规则》)的规定,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接受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杨小龙律师出席公司二OO八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第三十次董事会决议召集,召开股东大会通
知公告刊登在2008年6月14日的 《上海证券报》上,已公告通知全体股东。本
次股东大会于2008年6月30 日上午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
通知、公告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童爱平主持召开,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董事会
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会议纪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
名。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的规
定。
二、关于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当场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二
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有出席资格。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会议全部事项进行了表决。两名股
东代表和一名监事进行了监票和点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在审议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大会规则》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
律师:杨小龙
二OO八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