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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一东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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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和《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吉林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于淑贤律师出席公司
于 2008 年 8 月 14 日上午 9 时在公司本部二楼会议室召开
的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
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
精神对贵公司 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如下见证
意见: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08年 7月 23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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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此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
内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的登记办法,并说
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人,所代表的股份为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
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
三、关于新提案的提出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
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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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
效。
五、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副本两份。正本与副本具有
同等效力。
吉林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于淑贤
二 00八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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