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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监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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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2008年修订稿)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监事会成员的产生,优化监事会组成,完善本行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规定,本行设立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
实施细则。
第二条 监事会提名委员会是监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拟定由本行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的选任程序和标准,对由股东
大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建议。本行职工监事由
本行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监事组成,股东监事、外部监事和职工监事
各一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监事会主席、二分之一以上外部监事或者全体监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外部监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监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监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监事职务或应当具有外部监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本
行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
规定补足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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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监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监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监事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监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监事人选;
(四)对由股东提名的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并
提出建议;
(五)监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监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监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
况,研究本行监事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监
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监事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研究本行对新监事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行股东单位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监事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监事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监事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
查;
(六)在选举新的监事前十五日内,向监事会提出建议和提供相关材料;
(七)根据监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于会议召开至少前两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
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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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本行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本行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字;会议记录由本行监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本行监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监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监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本行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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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监督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保证监事会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的有
效监督,完善本行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制商业银行
公司治理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本行设立
监事会监督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监事会监督委员会是监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拟定监事会对本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行使监督职权的具体方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监督委员会成员由三名监事组成,股东监事、外部监事和职工监事
各一名,外部监事出任的委员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监督委员会委员由监事会主席、二分之一以上外部监事或者全体监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督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外部监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监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监督委员会任期与监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监事职务或应当具有外部监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本
行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监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监督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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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负责拟定监事会行使监督职权的具体方案;
(二)在监事会授权下执行监督审计职能。
第九条 监督委员会对监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监事会审议决定。经
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督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监督委员会研究确定监事会行使监督职权的具体工作方案,包括
但不限于:
(一)对本行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工作方案;
(二)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的工作方案;
(三)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的工作方案;
(四)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的工作方案;
(五)监事会要求监督委员会制定的其他工作方案。
第十一条 监督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监督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
工作,提供本行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行财务报告;
(二)本行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对本行董事履行职务情况的评价报告;
(四)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的工作报告;
(五)其他相关书面材料。
第十二条 召开监督委员会会议,对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监事会讨论:
(一)本行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二)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
(三)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评价报告;
(四)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审计报告;
(五)其他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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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监督委员会于会议召开至少前两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
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监督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监督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工作组成员可列席监督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本行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监督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本行支付。
第十八条 监督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监督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本行监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条 监督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方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本行监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监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监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本行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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