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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金花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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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嘉 源 律 师 事 务 所
JIA YUAN LAW FIRM
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407 邮政编码:10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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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受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之委托,北
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07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
议”),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
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会议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
2008年4月24 日以公告的形式刊登于《上海证券报》并公布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ee.com.cn);会议通知发出之后,董事会未对通知中列明的议程进
行修改;本次大会已于2008年5月15 日如期召开。
本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 111344317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36.47 %。上述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并持有书面授
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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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在位之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
管理人员、候任董事、候任股东监事及见证律师。
经本律师验证,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资格。
三、本次大会召开期间没有股东提出新的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选举了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董事和第五届监事会股东监事;大会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大会选举
董事和监事时采用了累积投票制;表决的议案涉及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金花投
资有限公司放弃了表决权;表决票经三名监票人(其中股东代表两名、监事代表
一名)及见证律师负责清点,并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
东及其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各项议案均获得有效表决权的通过;董事
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全部当选;大会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本次会议召开情况已
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部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字并存档。
本律师认为,本次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之规定。
综上,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主体资格、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致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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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关于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 年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郭 斌
律 师:施贲宁
二OO 八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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