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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建通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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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建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华夏建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华夏建通
股票代码: 600149
信息披露义务人:赵志军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嘉和丽园公寓A座2001号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路52号B座15层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联 系 电 话:(010)64795518
签署日期:2008年5月22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编制。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华夏建通科
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
他方式在华夏建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履行本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涉义务的能力。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
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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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上市公司、华夏建通 指 华夏建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赵志军
海南中谊 指 海南中谊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天地控股 指 天地控股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协议 指 李关潮与赵志军于2008年5月20日签署的《海南中谊股权转让协议》
本报告书 指 华夏建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介绍
1、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嘉和丽园公寓A座2001号
2、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路52号B座15层
3、邮政编码:100029
4、通讯方式:(010)64795518
5、赵志军,男,42 岁,身份证号码 110226196811260015,中国国籍,有澳大利亚居留权,大学
学历,自2000 年起担任天地控股董事长兼总经理。
6、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
裁事项,未有数额较大的负债,未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未有担任破产清算或因违法被吊销营
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7、截止本报告签署之日,赵志军未持有华夏建通的股份,也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关联企业
1、天地控股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赵志军持有天地控股 99%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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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路甲50 号 1 号楼 15 层 1507 室
法定代表人 赵志军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财务顾问
成立日期 2000 年9 月21 日
营业执照号 11000001683763
天地控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 年9 月21 日,系由自然人赵志军和胡瑞芬共同出资设立的。截至
目前,赵志军持有天地控股99%的股权。
信息披露义务人赵志军持有天地控股 99%的股权。
2、北京天地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赵志军持有天地控股 90%的股权。.
公司住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地区双峪街39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文军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房地产开发及商品房销售;房地产信息咨询(中介除外)、对自有房产从事
经营范围 物业管理;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金属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
品)。
成立日期 2002 年01 月 18 日
营业执照号 110113003522402
3、北京银湖培训中心
信息披露义务人赵志军持有北京银湖培训中心 30%的股权,天地控股持有39%的股权。
公司住所 北京市平谷区靠山集镇马各庄村西平蓟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 赵志军
注册资本 150 万元
企业类型 股份合作制
技术开发及转让、技术培训及服务、信息咨询(中介除外);组织文化艺术
经营范围
交流活动(演出、棋牌除外)、承办展览展示、市场调查、企业形象策划。
成立日期 2002 年 10 月28 日
营业执照号 110117004942462
4、北京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天地控股持有北京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0%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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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住所 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天井大街甲2 号
法定代表人 付文丽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房地产开发及销售商品房;信息咨询(中介除外);销售五金交电、建筑材
经营范围
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家居装饰;出租办公用房;停车场服务。
成立日期 2000 年 1 月27 日
营业执照号 110117001183800
5、北京天地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天地控股持有北京天地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0%的股权。
公司住所 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天井大街甲2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文军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房地产开发及商品房销售;房地产信息咨询(中介除外)、对自有房产从事
经营范围 物业管理;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金属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
品)。
成立日期 2002 年 1 月 18 日
营业执照号 110117003522392
6、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天地控股持有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63%的股权。
公司住所 廊坊开发区居易路
法定代表人 杨文军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信息咨询;建筑材料、化工产品、家
经营范围
居装饰材料的销售。
成立日期 2006 年3 月20 日
营业执照号 131001000000750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08年5月20日与李关潮签署协议,以海南中谊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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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31日的净资产作为定价依据,受让华夏建通第一大股东海南中谊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
司55%的股权,海南中谊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持有华夏建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
55,058,000股股份(占华夏建通股份总股本的14.48%),从而控制华夏建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积极推动华夏建通的资产重组,优化华夏建通的资产结构,提升华夏
建通的盈利水平及持续经营能力。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依据自身判断,根据未来实际情况的变化,在未来12个月内自主作出增持或减
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决定,但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尚无具体计划。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做出本次权益变动程序及具体时间
2008 年 5 月20 日李关潮与赵志军签署股权转让协议,2008 年 5 月21 日协议双方已完成海南中
谊工商变更手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从海南中谊股权工商变更完成之日起,将依据《公司法》的有
关规定对海南中谊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海南中谊的双方以书面形式确认的资产和债务。
四、本次权益变动前海南中谊股权结构:
李关潮 赵志军 张京三
55% 40% 5%
海南中谊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14.48%
华夏建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五、本次权益变动后海南中谊股权结构:
赵志军 张京三
95% 5%
海南中谊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14.48%
华夏建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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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赵志军通过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持有海南中谊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95%
的股权。
海南中谊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继续持有华夏建通 55,058,000 股股份,占华夏建通总股本的
14.48%。
二、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赵志军受让李关潮持有海南中谊 55%的股权。出让方:李关潮;受让方:赵志军; 转让股权的
比例:55%;定价依据:以海南中谊 2008 年 3 月 31 日净资产(截止 2008 年 3 月 31 日,海南中谊未
经审计净资产为 9,656,571.08 元)为定价依据,转让价格:550 万元人民币。
三、其他有关安排的说明
本次股权转让无其他附加特殊条件,协议双方未就股权表决权的行使达成其他安排。
第四节 资金来源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付股权转让款资金总额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本次股权转让赵志军应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 550 万元。
二、资金来源
1、自有资金。
2、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股权所支付之资金没有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
第五节 后续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目的: 有利于上市公司长期稳定经营与发展。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将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做出相应改变上市公司主
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将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做出必要
调整的计划。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与其他股东之间就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存在任何合同
或者默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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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将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做出相应改变上市公司的
组织结构的重大调整计划。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一年内,尚无修改上市公司章程及修改的草案(与后
继立法或公司发展不符的章程修改除外)的计划。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一年内,没有与其他股东之间就上市公司的其他股份、
资产、负债或者业务存在任何合同或者安排。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一年内,尚无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华夏建通股份的计划。
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股权转让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1、完成本次股权转让后,华夏建通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需要作调整。华夏建通已按《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健全的运行机制,因此本次股权
转让不会对华夏建通股份的资产、财务产生影响;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华夏建通保持人员、业务、
机构、财务独立,资产完整。
2、完成本次股权转让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华夏建通的控股股东,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华
夏建通现有经营业务做出调整,不会直接参与华夏建通的经营管理活动,华夏建通股份完全具有独立
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股的天地控股的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财务顾问,天地控股所控股的子公司
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
上市公司的经营范围:机械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机械设备、
电器设备、金属材料,国内贸易(除专项审批)(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因此,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交易情况。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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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二十四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主要负责人)以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与华夏建通股份、华夏建通股份的关联方之间未发
生合计高于3,000 万元或高于华夏建通股份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的5% 以上的交易。
二、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二十四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主要负责人)以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与华夏建通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进
行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 5 万元的交易。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目前尚无对华夏建通股份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更换的安排,亦不存在对其进行补偿或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无对华夏建通股份
有重大影响的正在签署或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节 前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华夏建通的股份,也不存在买卖华夏
建通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第九节 其他重大事项
本报告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
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节 备查文件
一、赵志军的身份证明;
二、李关潮与赵志军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三、天地控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北京银湖培训中心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北京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北京天地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北京天地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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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赵志军
二OO 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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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华夏建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 上市公司所在地 上海市虹口区广纪路 173 号
司 1003 室
股票简称 华夏建通 股票代码 600149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赵志军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北京市朝阳区嘉和丽园公寓
A 座2001 号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增加 √ 有 □
有无一致行动人
减少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 是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 是 √
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否 √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对境 是 □ 信息披露人是否拥有境 是 □
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 否 √ 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 否 √
股5%以上 司的控制权
权益变动方式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执行法院裁定 □
(可多选) 协议转让 √ 继承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赠与 □
间接方式转让 □ 其他(请注明) □
取得上市公司新发行的新股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 持股数量:0 股
发行股份比例 持股比例:0%
本次权益变动股份的数量及变动比例 变动数量:55,058,000 股
变动比例:14.98%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 是 否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 个月是否在二级市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是 否 √
是否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是 否 √
是否已提供《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要求的文件 是 √ 否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是 √ 否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 是 √ 否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 是 否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及批准进展情况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声明放弃行事相关股份的表决权 是 否 √
填表说明:
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附表。
信息披露义务人(如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签章):赵志军
日期:二OO 八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