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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高科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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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经公司六届三十一次董事会审议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
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
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
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五)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六)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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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可能对股
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
获得信息。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第一时间报
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
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
行使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
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
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
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海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
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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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二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
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其他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或本制
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
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三条 公司发行新股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凡是
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
书。
第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五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
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
披露。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
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十六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
公司应当向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出相应
的补充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
市公告书,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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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
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九条 本制度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
配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
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完成编制,
并在指定报纸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完成编制并披
露。
季度报告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完成
编制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应当记载的内容、格式及编制,
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
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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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重大交易事项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
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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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九条 关联交易事项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
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本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当关联交易金额达到如下标准时应披露:
(一) 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达到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0.5%以上时;
(二) 与关联法人就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在连续 12 个
月内交易金额累计达到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时;
(三) 与关联自然人关联交易金额达到30 万元以上;
(四) 与关联自然人就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在连续 12
个月内交易金额累计达到30 万元以上;
对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的认定,依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当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重大事项而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
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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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重大事项包括: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指定
网站上披露;
(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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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八)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九)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 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二十一)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二)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需披露重大事项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事项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事项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事项难以保密;
2、该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
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八~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
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及时告知公司
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项,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因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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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
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
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
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以下事件时,
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
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
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
宜;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
秘书直接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资
料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由董事会
秘书指定的专人负责保存。
第三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
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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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信
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
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2、公司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
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
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
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3、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
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4、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
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
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
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
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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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
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公司财务部
门、投资部门应做好对信息披露的配合工作,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
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发生本制度第三十六条所述的情形
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建立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信息问询。
当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以及公司或证券监管部门认为必要
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采取书面函询等方式向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各方
了解情况,要求其就相关事项及时进行书面答复且对答复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进行承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对上述各方提供的书面答复进行审
核,并依照本制度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予以披
露。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四十五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
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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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
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二节 重大信息的报告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
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报告人,
负责重大信息的报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信息报告人负
有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四十八条 报告人应在重大事项发生第一时间内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应有重大隐瞒、
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四十九条 董事长接到报告人报告的信息后,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本制度的规定,
决定是否召开董事会,并敦促董事会秘书作好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会秘书接到报告人报告的信息后,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本制度的规定,分析判断
是否需公开相关信息,需公开相关信息的,应及时向董事长或监事会主席提出召
开董事会或监事会的建议。
第五十条 报告人报告可以书面方式,也可以口头方式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
书提供重大信息,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认为应当以书面方式报告的,报告人应当
提交书面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
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
报告人应报告的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本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报告人负责本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
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
告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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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与披露
第五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一) 财务部负责组织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交财务报
告、财务附注说明和有关财务资料;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或指
定人员负责向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文件资料
或数据。
(二) 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并负责将定期报告
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修订并批准,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同时提交公司监事会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三) 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组织对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
将定期报告全文及摘要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或公告,并送交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
机构。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临时报告的编制工作。
公司临时报告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在经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秘书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或公告临
时报告文件。
若临时报告不需要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
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
3、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
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董事长最终签发。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
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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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信息披露方式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保证公众和信息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
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选择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所有需披露的信息均通过上述媒
体公告。
第五十七条 公司也可通过其他媒体、内部网站、刊物等发布信息,但刊载
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报纸和网站,且不得以此代替正式公告。
第五章 保密措施及罚则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
露敏感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内部人士接触未披露信息不应超过
其需要知悉的程度,公司内部刊物也不应刊登尚未披露的公司敏感信息。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敏感信息知情人在信息
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敏感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公司重大信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文件、公告草稿等,应指定专人报送
和保管,在未公告前均需严格保密。
第六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
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相关人员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和各类媒体时,应当从信息披露
的角度事先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提供的信息不得超出公司已公开披露信息的
范围。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和各类媒体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
的股价敏感信息时,接待人员必须拒绝回答。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记者误解
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或者使用了错误的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道中出现重大错
误时,公司应要求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立即更正。
第六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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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按照《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本制度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十三条 由于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
损失时,公司应视情节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经济处罚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
分。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依据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处理结果在5个工
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
行修订。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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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基本流程图
职能部门 董事会秘书 其他高级 董事会、
董事会秘书 董事长 监事会 监事会主席
分子公司 办公室 管理人员 股东大会
发生符 在知晓可 需提交董
合披露 能对公司 事会、股
要求或 接受报告 股价产生 东大会审 董事会或
可能造 重大影响 股东大会
成重大 知晓的 的 事 件 议 审议并形 监事会决议
时,应在
影响的 当天 接受报告 第一时间 成决议
重大事 告知董事 是
项 会同相关 会秘书
部门初审 审核
是否提交董事
会、股东大会 审核
及时提供 要求该事
相关资料 项涉及的 非以监事
相关资料 否 会决议形
式但以监
不需提交董 事会名义
提交上交 事会、股东大 发布的临
所办理披 会且以董事 时公告
露事宜并
会名义发布
报送江苏
证监局 的临时公告
形式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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