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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夏新200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福建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 关于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 F. 6-7, Water Mansion, No.157, W. Lianqian Rd., XIAMEN, 361008, P.R.CHINA 中国厦门市莲前西路157 号水务大厦六、七层,361004 电话/Tel:+86-592-590 9988, +86-592-590 9966 传真/Fax:+86-592-590 9989, +86-592-590 9986 www.fidelity-cn.com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 FIDELITY LAW FIRM 福建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 关于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8 )厦信实律书字第043号 共6页 致: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福 建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夏新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夏新电子”或“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刘晓军(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夏新电子200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的事项: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夏新电子本次股东大会所涉 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 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二、本所律师仅根据自己对前述有关事实的了解和我国现行的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就夏新电子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 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 信实制作 - 1 - 机密信息 | 版权保留(C)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 FIDELITY LAW FIRM 见。 三、在出具本鉴证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得到夏新电子及其相关人 员的如下保证: 1、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副本和书面材料复印件,与其正本 或原件是严格相符的; 2、文件和书面材料中的盖章和签字均是真实有效的; 3、文件、书面材料、以及有关的书面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以及 4、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材料均已向本所披露,且 无任何直接或间接故意导致的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夏新电子提供的有 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席了夏新电子2008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夏新电子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议并召集, 召开本次200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08年9月6日在《上 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信实制作 - 2 - 机密信息 | 版权保留(C)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 FIDELITY LAW FIRM (1)审议《增补选举董事的议案》 (2)审议《聘任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以上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提案内 容已予充分披露。本次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提案内容没有进行任何变更。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确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方 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出席 本次大会的人员应为: 1、夏新电子各位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2008年9月19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3、按照规定聘请的本所律师。 根据夏新电子所作的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数为185,338,792股,占公 司股份总额的43.12%。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民法通则》及《公司章程》 信实制作 - 3 - 机密信息 | 版权保留(C)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 FIDELITY LAW FIRM 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夏新电子董事会秘书和部分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大会的召集人为夏新电子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其召集人的 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新议案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审议事项均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逐项 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会议投票结束后,根据公司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的 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 下: 1、大会以累积投票制方式,审议通过了《增补选举董事的议案》, 选举卢振宇、徐海和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2、大会以代表股份185,338,792股的赞成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审议通过了《聘任年度审计会计师事 务所的议案》。 信实制作 - 4 - 机密信息 | 版权保留(C)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 FIDELITY LAW FIRM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表决结果,该等议案已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 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 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夏新电子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 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页以下无正文) 信实制作 - 5 - 机密信息 | 版权保留(C)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 FIDELITY LAW FIRM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关于夏新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200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福建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刘晓军 二OO 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信实制作 - 6 - 机密信息 | 版权保留(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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