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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维高新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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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 皖维高新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皖维高新”或“公司”)的委托,指派黄艳、孙加锋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
议”)。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本次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的议案以
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皖维高新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随
同其他材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会议由皖维高新董事会提议召开。2008 年 7 月 20 日,皖维高新召
开了四届十七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关
于公司治理整改报告中所列事项的整改情况说明》、《关于投资兴建年产2万吨可
再分散性胶粉技改项目的议案》、《关于投资兴建年产100万吨水泥粉磨站技改项
目的议案》,决定于 2008 年 8 月 12 日召开本次会议,审议其中的《关于更换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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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独立董事的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确认《关于杨克中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的议案》。
2、2008年7月22日,皖维高新董事会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
海证券报》上公告了《安徽皖维高新股份有限公司四届十七次董事会决议暨召开
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3、本次会议于2008年8月12 日在公司东办公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
公司董事长吴福胜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会议的主要议程、出席会议人员,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本所律师认为,本
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人员的资格
1、经核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 人,代表股份
141,392,00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4135%。
3、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提交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进行
逐项审议并表决。
2、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全部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所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不存在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会议的表决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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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表决权的行使以及计票、监票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皖维高新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各
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黄艳
孙加锋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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