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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仁堂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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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85 证券简称:同仁堂 公告编号:临 2008-006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七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七年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
2008年6月20 日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7人,
代表股份 240,189,540 股,占公司总股本 434,021,898 股的 55.34%,会议的召
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张生瑜先生主持,
以书面记名方式对所有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
二、议案审议情况
1、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有表决权股份数 同意股数 同意比例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240,189,540 240,189,540 100% 0 0
2、200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2007 年本公司按照母公司报
表实现净利润183,753,089.94元,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18,375,308.99元,
加年初未分配利润576,131,625.58元,减去2006年利润分配已向全体股东派发
的现金红利 65,103,291.67 元,2007 年度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 676,406,114.86
元。公司拟以2007年末总股本434,021,89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
现金红利1元(含税)。
关于利润分配实施的具体事宜,全权委托董事会办理,具体实施日期另行公
告。
有表决权股份数 同意股数 同意比例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240,189,540 240,189,540 100% 0 0
3、2007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
经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截止 2007 年 12 月 31 日本公
司按照母公司报表资本公积为 720,564,947.29 元。公司拟以 2007 年末总股本
434,021,898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 10 股转增 2
股,共计转增86,804,38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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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具体事宜,全权委托董事会办理,具体实施日期
另行公告。
有表决权股份数 同意股数 同意比例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240,189,540 240,189,540 100% 0 0
4、200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有表决权股份数 同意股数 同意比例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240,189,540 240,189,540 100% 0 0
5、200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有表决权股份数 同意股数 同意比例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240,189,540 240,189,540 100% 0 0
6、2007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有表决权股份数 同意股数 同意比例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240,189,540 240,189,540 100% 0 0
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决定其报酬的议案
有表决权股份数 同意股数 同意比例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240,189,540 240,189,540 100% 0 0
8、关于与关联方签订采购框架性协议及预计年发生额度的议案
该项议案为关联交易,公司关联股东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回避表决。
有表决权股份数 同意股数 同意比例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420,027 420,027 100% 0 0
9、关于与关联方签订销售框架性协议及预计年发生额度的议案
该项议案为关联交易,公司关联股东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回避表决。
有表决权股份数 同意股数 同意比例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420,027 420,027 100% 0 0
10、关于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议案
有表决权股份数 同意股数 同意比例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240,189,540 240,189,540 100% 0 0
11、关于增加独立董事、独立监事津贴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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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表决权股份数 同意股数 同意比例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240,189,540 240,189,540 100% 0 0
12、《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薪酬制度》
有表决权股份数 同意股数 同意比例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240,189,540 240,189,540 100% 0 0
本制度全文已于2008年4月28 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13、关于扩大经营范围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项议案以特别决议作出表决。
有表决权股份数 同意股数 同意比例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240,189,540 240,189,540 100% 0 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张圣怀律师、黄浩律师进行现场见
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张圣怀律师、黄浩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八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