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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T华新: 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德恒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关于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下称“本所”)受深圳市华新 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委派栗向阳、浦洪两位律师出席了公司 2008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股东名册、出席股东登记表、股东持股凭证、本次股东大 会议案等文件。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 第 1 页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 董事会会议通过决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提前 15 日在《证 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会议的 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及登记方法等相关 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08 年 4 月 12 日上午 9 时 30 分在公司会议室 (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华美大厦西座 530 室)召开,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严 立虎先生主持,会议就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完成了全部会 议议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 2 页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德恒律师事务所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08年 4 月 10 日。经本所律师核 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计9 名, 持有及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3,865,87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84%。出席本次会议的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还有公司部 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以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有关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 议案或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就《续 聘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 2007 年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提案方式符合法律、 第 3 页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德恒律师事务所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参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就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以记 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会议表决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监票、点票、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投赞 成票的表决票所代表的股份数占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4%,因此议案获得通过,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对有效表决票数的要求。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的表决程序及形成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第 4 页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德恒律师事务所 本页为《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关于深圳市华新股份有 限公司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无正 文。 单位负责人: 于 秀 峰 经办律师: 栗 向 阳 浦 洪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二日 第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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