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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街: 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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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律师事务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 号
盈泰中心2 号楼 17 层
GUANTAO LAW FIRM 邮编:100032
Tel:86 10 66578066 Fax:86 10 66578016
17/F, Tower2, Ying Tai Center, No.28,
E-mail:guantao@guantao.com Finance Street, Beijing 100032,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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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08 )第0017 号
致: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受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之委托,指派刘榕、马铁蕾律师出席公司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
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
核查和验证后出具的。仅供公司为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
被任何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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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规则》第五条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于2008 年 2 月4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
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作出。
2、2008 年2 月5 日,公司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金融街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地点、召开方式、会议时间、出席对
象、会议议程、会议登记办法、股东大会联系方式等,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公司董事会已对所审议
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 15
日。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08 年2
月26 日上午9:00 在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9 号富凯大厦四层召开,由公司董事长
王功伟先生主持,召开时间、地点与公告相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5 人,代表公司股份
366,295,44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57 %,均为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
3、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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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
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
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关于变更公司 2007 年度报告审计机构为中瑞岳华会计
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
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和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名。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为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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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刘 榕
马铁蕾
2008 年2 月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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