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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机场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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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上海市南京西路 580 号南证大厦 31 层
电话号码:(021)52341668
传真号码:(021)52341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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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于 2008 年 3 月 18 日在中共上海市委党校报告厅召开,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
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林琳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
师”)出席会议并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海国际
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
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
件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
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即
2008 年 2 月 27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
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
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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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根据上述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在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
规定对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08 年 3 月 18 日如期在中共上海市委党校报告厅召开,经审
查,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14
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035,668,50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3.7463%。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
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出席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议案》。同意股数
1,035,649,498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82%,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19,008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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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
细则>的议案》。同意股数 1,035,649,498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82%,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19,008股。
3、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
细则>的议案》。同意股数 1,035,649,498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82%,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19,008股。。
4、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
细则>的议案》。同意股数 1,035,649,498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82%,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19,008股。
5、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工作细则>的议案》。同意股数 1,035,649,498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82%,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19,008股。
本所律师认为,各项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真实、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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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盖章页)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林 琳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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