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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街: 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观韬律师事务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 号 盈泰中心2 号楼 17 层 GUANTAO LAW FIRM 邮编:100140 17/F, Tower2, Yingtai Center, No.28 Tel:86 10 66578066 Fax:86 10 66578016 Finance Street, Xicheng District, Beijing E-mail:guantao@guantao.com 100140,China http:// www.guantao.com 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08 )第0087 号 致: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受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之委托,指派刘榕、曹亚娟律师出席公司2008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 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 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 行核查和验证后出具的。仅供公司为 200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 1 北京 · 上海 · 西安 · 成都 · 大连 · 深圳 · 济南 · 厦门 Beijing · Shanghai · Xi’an · Chengdu · Dalian · Shenzhen · Jinan · Xiamen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公司 200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 露,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规则》第五条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于2008 年 7 月28 日召开的第五 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作出。 2、2008 年 7 月 30 日,公司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 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金融 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0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形 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地点、表决方式、现场会议时间、 网络投票时间、出席对象、会议议程、会议登记办法、股东大会联系方式等,说 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并行使表决权的权利。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 15 日。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2008年8月15日14:30在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四层 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功伟先生主持,召开时间、地点与公告相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 2 北京 · 上海 · 西安 · 成都 · 大连 · 深圳 · 济南 · 厦门 Beijing · Shanghai · Xi’an · Chengdu · Dalian · Shenzhen · Jinan · Xiamen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到册及授权委托书的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4人,代表公司股份661,820,747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67 %,均为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表决的股东共295人,代表公司股份547,150,02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05%。 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身份。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合计 299人,代表公司股份1,208,970,768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48.72 %。 3、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见 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发行不超过 10 亿元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2)逐项审议关于申请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其中包括发行规模、发行对象 及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债券期限、募集资金的用途、决议的有效期、发行债 券的上市、担保人及担保方式、对董事会的其他授权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和律师进 行了计票和监票,上述议案均经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 北京 · 上海 · 西安 · 成都 · 大连 · 深圳 · 济南 · 厦门 Beijing · Shanghai · Xi’an · Chengdu · Dalian · Shenzhen · Jinan · Xiamen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3、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 名。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北京 · 上海 · 西安 · 成都 · 大连 · 深圳 · 济南 · 厦门 Beijing · Shanghai · Xi’an · Chengdu · Dalian · Shenzhen · Jinan · Xiamen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本页无正文,为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 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刘 榕 曹亚娟 2008 年 8 月15 日 5 北京 · 上海 · 西安 · 成都 · 大连 · 深圳 · 济南 · 厦门 Beijing · Shanghai · Xi’an · Chengdu · Dalian · Shenzhen · Jinan · Xiam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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