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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华发A: 关于购买控股股东注塑业务相关资产的关联交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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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020 200020 股票名称:ST华发A ST华发B 编号:2008-21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购买控股股东注塑业务相关资产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交易内容:本公司以2700万元现金购买控股股东武汉中恒集团从事注塑
产品生产的相关资产。在本次收购完成后,由于武汉中恒集团尚未将相关的土地
使用权和厂房置入本公司,本公司将以租赁形式使用该土地使用权和厂房,并接
受武汉中恒集团提供的相关综合服务;此外,由于本公司尚未取得注塑业务主要
客户的供应商资质认证以及主管海关对加工贸易资格的许可,因此,为保证注塑
业务的正常生产经营,本公司将在过渡期内委托武汉中恒集团经营管理本次购买
的注塑业务相关资产。
2、表决程序:2008 年 6 月 5 日,本公司董事会召开 2008 年第三次临时会
议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公司4名董事参与了表决并一致同意通过,关联董事
李中秋先生、陈志刚先生回避表决,2名独立董事对此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与武汉中恒集团签定了《资产转让协议》、《综合服务协议》、《委
托经营协议》。
3、对公司的影响:本次购买资产将使控股股东的注塑业务与本公司的注塑
业务实现有机整合,有利于壮大目前本公司的注塑业务规模,扩充产品种类,扩
大客户群体,规避原来存在的同业竞争,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提升注塑业
务的盈利水平,该资产较强的盈利能力将为公司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公司(以下或简称“深华发”)于2007年完成了重大股权转让
事项,原第一、第二大股东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及中国振华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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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转让给武汉中恒新科技产业集
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中恒集团”),在上述收购过程中,武汉
中恒集团曾于《收购报告书》中提及 “计划将注塑业务相关资产及所
持有武汉恒生光电产业有限公司70%的股权注入深华发”,现本公司以
2700万元现金购买控股股东武汉中恒集团从事注塑产品生产的相关
资产,进而实现合理调配资源、降低经营成本、贡献经营利润的目的。
在本次收购完成后,由于武汉中恒集团尚未将相关的土地使用权
和厂房置入本公司,本公司将以租赁形式使用该土地使用权和厂房,
并接受武汉中恒集团提供的相关综合服务。上述土地使用权和厂房计
划通过本公司向武汉中恒集团定向增发的方式置入,该方案目前正向
相关部门进行政策咨询及方案论证。
此外,本次收购完成后,本公司对购入的注塑业务相关资产的生
产经营需取得客户对供应商资质的认证以及主管海关对加工贸易资
格的许可,本次资产转让存在过渡期。为保证注塑业务的正常生产经
营,本公司将在过渡期内委托武汉中恒集团经营管理本次购买的注塑
业务相关资产。委托经营期为标的资产转移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
若本公司在委托经营期内提前取得客户对供应商资质的认证以及主
管海关对其加工贸易资格的许可,则委托经营期结束;若本公司在委
托经营期内,未取得主管海关对加工贸易资格的许可,则委托经营期
由深华发董事会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顺延。由于上述委托经营为资产转
让的过渡期安排,武汉中恒集团同意不因托管而向本公司收取任何形
式的托管费用。
2008年6月5日,本公司董事会召开2008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上
述关联交易事项,公司4名董事参与了表决并一致同意通过,关联董
事李中秋先生、陈志刚先生回避表决,2名独立董事对此关联交易发
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与武汉中恒集团签定了《资产转让协议》、
《综合服务协议》、《委托经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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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交易对方为公司控股股东武汉中恒集团,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武汉中恒新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中秋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800万元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20114000002496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电脑、电视机、显示器和其它硬件、电脑
软件销售;内部数据通信网络开发、包装材料及包装用轻型建材制造;
五金金属制品、塑料制品;音响产品、电子器材;纺织、服装;建筑
材料销售;经营本企业和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
本企业和成员企业科研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
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
商品除外)、房地产开发及商品房销售。
主营业务:TFT-LCD模组设计、制造及销售;注塑件的生产销售;
CRT-TV、LCD-TV生产及销售;房地产开发。
二、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指武汉中恒集团现时拥有的与注塑产品
生产相关的设备、存货等资产及其所有与第三人签订且尚未履行完毕
的合同的集合,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应收款、其他应收款、合同应付款、
其他应付款等(鄂众联评报字[2008]第 054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所
列资产清单),此等资产现在位于武汉中恒集团注塑厂内。
武汉中恒集团下属注塑厂主要从事注塑件冲压成型业务,每月产
能为注塑成型 40 万套、喷漆 45 万套,主要产品为 CRT 显示器及
TFT-LCD显示器机壳和空调机壳,客户包括海尔、美的、冠捷、康佳
等出口加工区乃至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一流企业,全年订单稳定,
是华中地区最大的注塑厂。
具证券从业资格的湖北众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08年3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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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书》(鄂众联评报字[2008]第
054 号),本次交易目的资产的评估净值为人民币 2720.16 万元,经
公司与武汉中恒集团协商确定,标的资产整体作价人民币 2700万元。
根据标的资产的特点及持续经营的现实,本次评估使用的评估方
法如下:
标的资产类别 评 估 方 法
债权资产 对债权资产收回的可能性进行分析判断
流动资产 存货资产 重置成本法
待摊费用 根据待摊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及受益期限确定
重置成本法
公式:评估值=重置全价×成新率
机器设备 重置全价=现行市场价格×(1+运杂费率+
安装调试费率)
其中:大型设备还要计入合理购建期内的资金成本
以评估目的实现后产权持有者需要承担的债务确定
负 债
相关负债的评估值
评估结果具体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 账面价值 调整后账面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流动资产 4,214.50 4,214.50 4,276.44 61.94 1.47
长期投资 - - - - -
固定资产 1,973.00 1,973.00 2,130.71 157.71 7.99
其中:在建工程 - - - - -
建筑物 - - - - -
设备 1,938.87 1,938.87 2,096.58 157.71 8.13
无形资产 - - - - -
其中:土地使用权 - - - - -
其他资产 - - - - -
资产总计 6,187.50 6,187.50 6,407.15 219.65 3.55
流动负债 3,686.99 3,686.99 3,686.99 - -
长期负债 - - - - -
负债总计 3,686.99 3,686.99 3,686.99 - -
净资产 2,500.51 2,500.51 2,720.16 219.65 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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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资产评估中,流动资产增值 61.94 万元,主要原因是存货因
市场销售价格上涨造成评估值增值;设备类资产增值 157.71 万元,
主要原因是武汉中恒集团采取的折旧年限与评估人员所确定的设备
经济使用年限不同。
四、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定价情况
本公司与控股股东武汉中恒集团就上述收购事项签署的三份协
议(《资产转让协议》、《综合服务协议》、《委托经营协议》)条款具体
如下:
(一)资产转让协议
1、资产转让范围
(1)武汉中恒集团同意,向深华发转让鄂众联评报字[2008]第
054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所列资产清单中列明的所有资产。
(2)深华发同意,自武汉中恒集团处受让标的资产,标的资产
全部移交深华发占有并处置。
(3)标的资产中包含有与资产相关的流动负债,深华发同意在
受让标的资产的同时,承担该等负债。对于债权人不同意转移的流动
负债,由武汉中恒集团负责代为深华发偿还。在武汉中恒集团代为深
华发偿还完毕该等流动负债后,深华发应向武汉中恒集团偿还,偿还
期限为武汉中恒集团代为偿还完毕之日起 30日内。
(4)自标的资产转移日(即标的资产由武汉中恒集团转移、过
户至深华发名下之日)起,深华发即合法拥有该等标的资产,享有并
承担与标的资产有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且不受任何第三方追索。
2、资产转让价格、交付方式及付款方式
(1)根据湖北众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
(鄂众联评报字[2008]第 054 号),标的资产的评估净值为人民币
2720.16 万元,经双方协商确定,标的资产整体作价人民币 2700 万
元。
(2)协议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武汉中恒集团将标的资产及相
关资料全部交付给深华发,并办理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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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双方办理完移交手续后七个工作日内,深华发一次性向武
汉中恒集团支付人民币 2700 万元。
3、与资产转让同时办理的相关事项
(1)如果武汉中恒集团已经为标的资产购买了保险(任何种
类),并且该等保险在标的资产转移日仍然有效,则武汉中恒集团应
该于标的资产转移日后五个工作日内负责将该等保险的保险单的被
保险人和受益人变更为深华发。
(2)武汉中恒集团应该向深华发一并提供武汉中恒集团标的资
产转移日前所有的关于注塑业务的相关文件以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关于注塑业务的所有客户名单(不论客户重要与否)、联系方式和联
系人;关于注塑业务的所有采购和销售合同;关于注塑业务的所有规
章制度等。
(3)为保障深华发承接标的资产后能继续稳定经营,武汉中恒
集团于标的资产转移日将与标的资产相关的管理团队和工作人员一
并移交给深华发。
4、相关期间(即评估基准日至标的资产转移日)损益及其安排、
税费承担
(1)在相关期间内,如标的资产发生毁损,则武汉中恒集团应
就《资产评估报告》中所确认的该毁损物对应价值向深华发予以相应
补偿。
(2)在相关期间内,武汉中恒集团因生产需要而对标的资产增
加投入的部分,由深华发无偿享有,武汉中恒集团不要求深华发承担
补偿。
(3)在相关期间内,注塑业务经营产生的利润由武汉中恒集团
享有,产生的亏损亦由武汉中恒集团承担。
(4)对于标的资产转移所需的税费,按照相关法律要求由法定
的义务方承担。
5、武汉中恒集团的声明、保证及承诺
(1)武汉中恒集团是根据中国法律正式设立和合法存续的企业
法人,并具有一切必要的权利及能力订立及履行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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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责任。
(2)武汉中恒集团的董事会已经以决议的形式批准了该协议项
下的资产转让;而协议一经签署即对武汉中恒集团具有合法、有效的
约束力。
(3)武汉中恒集团是深华发的第一大股东;武汉中恒集团作为
深华发股东,保证不干预深华发对转让协议的正常决策。
(4)武汉中恒集团对标的资产具有合法的所有权,深华发于协
议生效日将享有作为标的资产的所有者应依法享有的一切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标的资产的权利;标的资产并
不会因中国法律或第三人的权利主张而被没收或扣压,或者被施加以
抵押、留置、质押和其他形式的负担。
(5)武汉中恒集团保证,截止协议生效日,武汉中恒集团对于
标的资产的权利的行使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专利权、版权、商标权
等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并无任何第三人提出关于上述权利的权利
要求;于标的资产转移日后,深华发对于标的资产的权利的行使将不
会侵犯任何第三人的专利权、版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
(6)截至标的资产转移日,武汉中恒集团没有获悉任何第三人
就标的资产或其任何部分行使或声称将行使任何对标的资产有不利
影响的权利;亦无任何直接或间接与标的资产有关的争议、诉讼或仲
裁。
(7)武汉中恒集团已经向深华发披露了深华发于标的资产转移
日后正常行使标的资产的所有权所需的关于标的资产的信息,并未保
留任何一经披露便会影响协议签署的信息。
(8)武汉中恒集团于标的资产转移日以后,不得在中国境内或
境外自行或与他人合资、合作、联合生产或参与生产任何与深华发届
时正在生产的产品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产品,也不得直接或间接
投资于任何生产与深华发届时正在生产的产品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
系的产品的经济实体。
(9)武汉中恒集团于标的资产转移日以后,如果得知任何与深
华发该标的资产相关的商业机会和商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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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潜在的客户),武汉中恒集团应该首先尽快向深华发提供该等商业
信息。
(10)武汉中恒集团在协议签署日向深华发同时交付资产清单。
(11)在本次购买注塑业务相关资产后,由于尚未将相关的土地
使用权和厂房置入深华发,深华发将以租赁形式使用该土地使用权和
厂房,并接受武汉中恒集团提供的综合服务;此外,由于深华发尚未
取得注塑业务主要客户的供应商资质认证以及主管海关对其加工贸
易资格的许可,因此,为保证注塑业务的正常生产经营,深华发将委
托武汉中恒集团经营管理本次购买的注塑业务相关资产。综上所述,
在日常经营中,双方将新增关联交易,对于该部分关联交易,武汉中
恒集团与深华发将依法签订相关协议加以规范(详见《综合服务协议》
和《委托经营协议》)。同时,武汉中恒集团将出具《关于规范关联交
易的承诺函》,承诺武汉中恒集团将尽力消除以上关联交易,并履行
合法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
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深华发及深华发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
上述声明、保证和承诺的效力追溯至协议的生效日,并且在协议
签署日后,上述声明、保证及承诺将继续有效。
6、深华发的承诺、声明及保证
(1)深华发是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深华发有充分的权利进行协议所述的资产转让,在获得签
署和履行协议所需的一切合法授权后,深华发的董事会已经以决议的
形式同意了协议项下的资产转让。
(3)深华发对武汉中恒集团转让的资产已进行充分了解,并同
意在该状况下受让。
(4)深华发保证有能力支付全部转让价款,并执行协议规定的
深华发义务。
(5)深华发将积极签署一切必要文件并负责办理所有必要手续
以促使协议项下之标的资产转让事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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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过渡期安排
(1)鉴于深华发在取得标的资产后,其生产经营需取得客户对
供应商资质的认证以及主管海关对加工贸易资格的许可,因此本次资
产转让存在过渡期,过渡期从标的资产转移日起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止,在此期间,深华发应完成注塑业务主要客户,包括但不限于冠
捷、美的、海尔三个主要客户的供应商资质认证和主管海关对其加工
贸易资格的许可。
(2)双方同意,将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竭尽各自的最大努力,
尽快完成为使协议项下的资产转让生效并发挥效能所需要的任何行
为,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或促使第三人签署任何文件或申请,或者获取
任何有关批准、同意或许可,或者完成任何有关的登记和备案。
(3)为了保障转让标的物经营的持续性,在过渡期内深华发将
标的资产委托武汉中恒集团经营,具体见双方另行签订的《委托经营
协议》。
(4)深华发将委托审计机构对该标的资产在委托经营期的经营
情况进行专项审计,以明确相关期间和过渡期的经营行为公正性和一
致性。如因武汉中恒集团过失或故意行为,致使该标的资产在相关期
间和过渡期内的经营有失公正性和一致性,并导致深华发利益受到损
害的,武汉中恒集团应向深华发予以赔偿。
8、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其在协议中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或协议
的任何条款,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
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而使另一方支付针对违约方的诉讼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专业顾问费用)以及与第三人的诉讼和向第三人支付的赔偿
(包括但不限于专业顾问费用)。
(2)在标的资产转移日后,如果发生武汉中恒集团于转移日前
(含转移日)未向深华发披露的关于标的资产的债务纠纷或其他权利
争议时,武汉中恒集团应竭其最大努力予以解决,使标的资产和深华
发免受损失。若该等纠纷或争议对标的资产或深华发造成任何经济损
失,则武汉中恒集团应赔偿深华发的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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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税项
双方一致同意,双方因履行协议根据中国法律而各自应缴纳的任
何税款或费用,均由双方各自承担;而应该由双方共同承担的税款或
费用,应该由双方平均承担。
10、合同生效
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印章后成立,在满足下列条件后
生效:由于武汉中恒集团是深华发控股股东,本项转让涉及关联交易,
因此协议需待深华发按照其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批准手续。
(二)综合服务协议
1、基本原则
(1)武汉中恒集团应当优先向深华发提供综合服务,确保能够
满足深华发生产,并且将根据深华发规模扩大而不断改善服务的条件
以满足深华发的要求;在此基础之上,方可为第三方提供其服务。
(2)武汉中恒集团应保证其附属部门向深华发提供按协议规定
的服务。
2、提供服务
(1)提供服务的范围为:①位于武汉市经济开发区沌口小区标
准厂房 19960.35 平方米;②第①项厂房内的电力供应服务;③第①
项厂房内的供水服务;④为深华发员工提供住宿服务;⑤为深华发员
工上下班提供车辆接送服务。
(2)协议有效期为五年,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3)对于武汉中恒集团所提供的服务,按月结算。除协议另有
规定外,付款时间为每月终了之日起5 个工作日,如深华发逾期付款,
则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加付因延期付款所产生的利息。
3、收费原则
武汉中恒集团向深华发提供综合服务的费用,应参照周边市场价
格,按照不高于武汉中恒集团提供给其自身或提供给第三方同类服务
的收费标准收取,双方可于每年协商调整,现暂定标准为:
厂房租金:按每月8 元/平方米;
电费:按照当地供电部门收费标准执行,不另行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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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费:按照当地自来水部门收费标准执行,不另行加价;
员工住宿:宿舍 2-3 楼 6 元/人/天,4-5 楼 8 元/人/天,5 楼按
10 元/人/天;
员工班车服务:按100 元/人/月。
4、声明与承诺
(1)双方声明,双方为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公司,有订立协
议的合法主体资格。
(2)双方保证,订立及履行协议的行为不会构成对其各自的公
司章程的违反,不会与其各自与其他第三方已经签订的合同或其他法
律文件产生矛盾。
(3)武汉中恒集团承诺,将不会以优于向深华发提供服务或供
应的条件与条款向任何第三方提供类似服务,并且在服务或供应短缺
时给予深华发优先于任何第三方的权利。
5、违约责任
(1)双方均应诚实信用的履行协议。
(2)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则应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
6、合同生效
协议自下述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1)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依法签署协议;(2)双方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生效。
(三)委托经营协议
1、委托经营的资产范围
武汉中恒集团原有的注塑产品生产相关的设备、存货等资产及其
所有与第三人签订且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集合,包括但不限于合同
应收款、其他应收款、合同应付款、其他应付款等。
2、委托经营资产的金额
根据鄂众联评报字[2008]第054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确认的评
估值,本次委托经营资产的净值为人民币 2720.16 元。
3、委托经营期
委托经营期为自标的资产转移日起至2008 年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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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深华发在委托经营期内提前取得客户对供应商资质的认证以
及主管海关对其加工贸易资格的许可,则协议自动终止,委托经营期
结束;若深华发在委托经营期内,未取得主管海关对加工贸易资格的
许可,则委托经营期由深华发董事会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顺延。
深华发在委托经营期内,可以单方提前解除委托经营。
4、委托经营资产的托管费用及损益
(1)鉴于本委托经营为资产转让的过渡期安排,武汉中恒集团
同意不因托管而向深华发收取任何形式的托管费用。
(2)在委托经营期间,托管资产所有权归深华发所有,产生的
经营利润由深华发享有,产生的亏损亦由深华发承担。
(3)委托经营期间产生的流动负债,如发生武汉中恒集团代为
深华发偿还的情形,待武汉中恒集团代偿完毕后,再由深华发在 30
日以内向武汉中恒集团偿还。
5、委托经营权限
(1)在委托经营期间,武汉中恒集团应当根据委托资产的经营
现状,采用适宜的经营方法管理受托经营的资产及相关负债和经营其
相关业务,确保委托资产的正常经营,但未经深华发同意不得进行对
外担保、出售或其他可能使委托资产损毁的行为。
(2)深华发享有监督武汉中恒集团经营、进行经营决策的权利,
武汉中恒集团应定期向深华发报告经营情况;由于注塑资产主要合同
为年初签订,而其后合同均为滚动合同,以武汉中恒集团名义在委托
经营期间的签订的任何合同,应先取得深华发的书面或口头同意。
6、若武汉中恒集团未能按协议约定将委托经营资产合法经营,
应负责赔偿深华发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7、根据《资产转让协议》约定,待上述委托经营期结束后,深
华发将聘请中介机构对该注塑业务在委托经营期间的经营情况开展
专项审计。
8、合同生效
协议自下述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1)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依法签署协议;(2)双方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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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购买资产将使控股股东的注塑业务与本公司的注塑业务实
现有机整合,有利于壮大目前本公司的注塑业务规模,扩充产品种类,
扩大客户群体,规避原来存在的同业竞争,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提升注塑业务的盈利水平。根据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
报告》(众环审字(2008)589号),上述注塑业务2007年度实现利润总
额618.78万元,2008年一季度实现利润总额305.21万元,预计2008
年全年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左右,该资产较强的盈利能力将为公司带
来新的利润增长点。
六、独立董事的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闫海忠先生、宋萍萍女士一致认为,公司购买控
股股东注塑业务相关资产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关联交易的定价原
则合理公平,未损害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如果本次关
联交易能够顺利实施,将有助于提升公司的主营业务能力,壮大注塑
业务的生产规模,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履
行并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符合
上市公司的利益,对全体股东公平、合理,但在交易的具体实施过程
中,交易双方应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履行和完善有关手续。
八、律师的意见
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周红峻和徐鸿律师对上述关联交易事宜进
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武汉中恒集团作为《资产转让
协议》的转让方具备主体资格,转让标的物为转让方合法拥有,转让
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后,深华发受让
武汉中恒集团用于从事注塑产品生产的相关资产不存在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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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服务协议》和《委托经营协议》作为《资产转让协议》的从合
同,其约定事项是为了便于《资产转让协议》的履行,二份从合同的
实施不对深华发注塑产品生产经营业务的独立性构成实质性障碍。
九、备查文件目录
1、经董事签字的董事会书面决议;
2、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意见;
3、资产转让协议;
4、委托经营协议;
5、综合服务协议;
6、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7、湖北众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鄂众联
评报字[2008]第054号);
8、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08)
589号);
9、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2008)晟律—中恒
华发第9号)。
特此公告。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8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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