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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华发A: 关于购买控股股东注塑业务相关资产的关联交易公告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股票代码:000020 200020 股票名称:ST华发A ST华发B 编号:2008-21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购买控股股东注塑业务相关资产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交易内容:本公司以2700万元现金购买控股股东武汉中恒集团从事注塑 产品生产的相关资产。在本次收购完成后,由于武汉中恒集团尚未将相关的土地 使用权和厂房置入本公司,本公司将以租赁形式使用该土地使用权和厂房,并接 受武汉中恒集团提供的相关综合服务;此外,由于本公司尚未取得注塑业务主要 客户的供应商资质认证以及主管海关对加工贸易资格的许可,因此,为保证注塑 业务的正常生产经营,本公司将在过渡期内委托武汉中恒集团经营管理本次购买 的注塑业务相关资产。 2、表决程序:2008 年 6 月 5 日,本公司董事会召开 2008 年第三次临时会 议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公司4名董事参与了表决并一致同意通过,关联董事 李中秋先生、陈志刚先生回避表决,2名独立董事对此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与武汉中恒集团签定了《资产转让协议》、《综合服务协议》、《委 托经营协议》。 3、对公司的影响:本次购买资产将使控股股东的注塑业务与本公司的注塑 业务实现有机整合,有利于壮大目前本公司的注塑业务规模,扩充产品种类,扩 大客户群体,规避原来存在的同业竞争,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提升注塑业 务的盈利水平,该资产较强的盈利能力将为公司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公司(以下或简称“深华发”)于2007年完成了重大股权转让 事项,原第一、第二大股东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及中国振华电子 1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转让给武汉中恒新科技产业集 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中恒集团”),在上述收购过程中,武汉 中恒集团曾于《收购报告书》中提及 “计划将注塑业务相关资产及所 持有武汉恒生光电产业有限公司70%的股权注入深华发”,现本公司以 2700万元现金购买控股股东武汉中恒集团从事注塑产品生产的相关 资产,进而实现合理调配资源、降低经营成本、贡献经营利润的目的。 在本次收购完成后,由于武汉中恒集团尚未将相关的土地使用权 和厂房置入本公司,本公司将以租赁形式使用该土地使用权和厂房, 并接受武汉中恒集团提供的相关综合服务。上述土地使用权和厂房计 划通过本公司向武汉中恒集团定向增发的方式置入,该方案目前正向 相关部门进行政策咨询及方案论证。 此外,本次收购完成后,本公司对购入的注塑业务相关资产的生 产经营需取得客户对供应商资质的认证以及主管海关对加工贸易资 格的许可,本次资产转让存在过渡期。为保证注塑业务的正常生产经 营,本公司将在过渡期内委托武汉中恒集团经营管理本次购买的注塑 业务相关资产。委托经营期为标的资产转移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 若本公司在委托经营期内提前取得客户对供应商资质的认证以及主 管海关对其加工贸易资格的许可,则委托经营期结束;若本公司在委 托经营期内,未取得主管海关对加工贸易资格的许可,则委托经营期 由深华发董事会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顺延。由于上述委托经营为资产转 让的过渡期安排,武汉中恒集团同意不因托管而向本公司收取任何形 式的托管费用。 2008年6月5日,本公司董事会召开2008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上 述关联交易事项,公司4名董事参与了表决并一致同意通过,关联董 事李中秋先生、陈志刚先生回避表决,2名独立董事对此关联交易发 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与武汉中恒集团签定了《资产转让协议》、 《综合服务协议》、《委托经营协议》。 2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交易对方为公司控股股东武汉中恒集团,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武汉中恒新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中秋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800万元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20114000002496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电脑、电视机、显示器和其它硬件、电脑 软件销售;内部数据通信网络开发、包装材料及包装用轻型建材制造; 五金金属制品、塑料制品;音响产品、电子器材;纺织、服装;建筑 材料销售;经营本企业和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 本企业和成员企业科研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 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 商品除外)、房地产开发及商品房销售。 主营业务:TFT-LCD模组设计、制造及销售;注塑件的生产销售; CRT-TV、LCD-TV生产及销售;房地产开发。 二、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指武汉中恒集团现时拥有的与注塑产品 生产相关的设备、存货等资产及其所有与第三人签订且尚未履行完毕 的合同的集合,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应收款、其他应收款、合同应付款、 其他应付款等(鄂众联评报字[2008]第 054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所 列资产清单),此等资产现在位于武汉中恒集团注塑厂内。 武汉中恒集团下属注塑厂主要从事注塑件冲压成型业务,每月产 能为注塑成型 40 万套、喷漆 45 万套,主要产品为 CRT 显示器及 TFT-LCD显示器机壳和空调机壳,客户包括海尔、美的、冠捷、康佳 等出口加工区乃至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一流企业,全年订单稳定, 是华中地区最大的注塑厂。 具证券从业资格的湖北众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08年3月31 3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书》(鄂众联评报字[2008]第 054 号),本次交易目的资产的评估净值为人民币 2720.16 万元,经 公司与武汉中恒集团协商确定,标的资产整体作价人民币 2700万元。 根据标的资产的特点及持续经营的现实,本次评估使用的评估方 法如下: 标的资产类别 评 估 方 法 债权资产 对债权资产收回的可能性进行分析判断 流动资产 存货资产 重置成本法 待摊费用 根据待摊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及受益期限确定 重置成本法 公式:评估值=重置全价×成新率 机器设备 重置全价=现行市场价格×(1+运杂费率+ 安装调试费率) 其中:大型设备还要计入合理购建期内的资金成本 以评估目的实现后产权持有者需要承担的债务确定 负 债 相关负债的评估值 评估结果具体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 账面价值 调整后账面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流动资产 4,214.50 4,214.50 4,276.44 61.94 1.47 长期投资 - - - - - 固定资产 1,973.00 1,973.00 2,130.71 157.71 7.99 其中:在建工程 - - - - - 建筑物 - - - - - 设备 1,938.87 1,938.87 2,096.58 157.71 8.13 无形资产 - - - - - 其中:土地使用权 - - - - - 其他资产 - - - - - 资产总计 6,187.50 6,187.50 6,407.15 219.65 3.55 流动负债 3,686.99 3,686.99 3,686.99 - - 长期负债 - - - - - 负债总计 3,686.99 3,686.99 3,686.99 - - 净资产 2,500.51 2,500.51 2,720.16 219.65 8.78 4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上述资产评估中,流动资产增值 61.94 万元,主要原因是存货因 市场销售价格上涨造成评估值增值;设备类资产增值 157.71 万元, 主要原因是武汉中恒集团采取的折旧年限与评估人员所确定的设备 经济使用年限不同。 四、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定价情况 本公司与控股股东武汉中恒集团就上述收购事项签署的三份协 议(《资产转让协议》、《综合服务协议》、《委托经营协议》)条款具体 如下: (一)资产转让协议 1、资产转让范围 (1)武汉中恒集团同意,向深华发转让鄂众联评报字[2008]第 054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所列资产清单中列明的所有资产。 (2)深华发同意,自武汉中恒集团处受让标的资产,标的资产 全部移交深华发占有并处置。 (3)标的资产中包含有与资产相关的流动负债,深华发同意在 受让标的资产的同时,承担该等负债。对于债权人不同意转移的流动 负债,由武汉中恒集团负责代为深华发偿还。在武汉中恒集团代为深 华发偿还完毕该等流动负债后,深华发应向武汉中恒集团偿还,偿还 期限为武汉中恒集团代为偿还完毕之日起 30日内。 (4)自标的资产转移日(即标的资产由武汉中恒集团转移、过 户至深华发名下之日)起,深华发即合法拥有该等标的资产,享有并 承担与标的资产有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且不受任何第三方追索。 2、资产转让价格、交付方式及付款方式 (1)根据湖北众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 (鄂众联评报字[2008]第 054 号),标的资产的评估净值为人民币 2720.16 万元,经双方协商确定,标的资产整体作价人民币 2700 万 元。 (2)协议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武汉中恒集团将标的资产及相 关资料全部交付给深华发,并办理移交手续。 5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3)双方办理完移交手续后七个工作日内,深华发一次性向武 汉中恒集团支付人民币 2700 万元。 3、与资产转让同时办理的相关事项 (1)如果武汉中恒集团已经为标的资产购买了保险(任何种 类),并且该等保险在标的资产转移日仍然有效,则武汉中恒集团应 该于标的资产转移日后五个工作日内负责将该等保险的保险单的被 保险人和受益人变更为深华发。 (2)武汉中恒集团应该向深华发一并提供武汉中恒集团标的资 产转移日前所有的关于注塑业务的相关文件以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关于注塑业务的所有客户名单(不论客户重要与否)、联系方式和联 系人;关于注塑业务的所有采购和销售合同;关于注塑业务的所有规 章制度等。 (3)为保障深华发承接标的资产后能继续稳定经营,武汉中恒 集团于标的资产转移日将与标的资产相关的管理团队和工作人员一 并移交给深华发。 4、相关期间(即评估基准日至标的资产转移日)损益及其安排、 税费承担 (1)在相关期间内,如标的资产发生毁损,则武汉中恒集团应 就《资产评估报告》中所确认的该毁损物对应价值向深华发予以相应 补偿。 (2)在相关期间内,武汉中恒集团因生产需要而对标的资产增 加投入的部分,由深华发无偿享有,武汉中恒集团不要求深华发承担 补偿。 (3)在相关期间内,注塑业务经营产生的利润由武汉中恒集团 享有,产生的亏损亦由武汉中恒集团承担。 (4)对于标的资产转移所需的税费,按照相关法律要求由法定 的义务方承担。 5、武汉中恒集团的声明、保证及承诺 (1)武汉中恒集团是根据中国法律正式设立和合法存续的企业 法人,并具有一切必要的权利及能力订立及履行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 6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和责任。 (2)武汉中恒集团的董事会已经以决议的形式批准了该协议项 下的资产转让;而协议一经签署即对武汉中恒集团具有合法、有效的 约束力。 (3)武汉中恒集团是深华发的第一大股东;武汉中恒集团作为 深华发股东,保证不干预深华发对转让协议的正常决策。 (4)武汉中恒集团对标的资产具有合法的所有权,深华发于协 议生效日将享有作为标的资产的所有者应依法享有的一切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标的资产的权利;标的资产并 不会因中国法律或第三人的权利主张而被没收或扣压,或者被施加以 抵押、留置、质押和其他形式的负担。 (5)武汉中恒集团保证,截止协议生效日,武汉中恒集团对于 标的资产的权利的行使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专利权、版权、商标权 等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并无任何第三人提出关于上述权利的权利 要求;于标的资产转移日后,深华发对于标的资产的权利的行使将不 会侵犯任何第三人的专利权、版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 (6)截至标的资产转移日,武汉中恒集团没有获悉任何第三人 就标的资产或其任何部分行使或声称将行使任何对标的资产有不利 影响的权利;亦无任何直接或间接与标的资产有关的争议、诉讼或仲 裁。 (7)武汉中恒集团已经向深华发披露了深华发于标的资产转移 日后正常行使标的资产的所有权所需的关于标的资产的信息,并未保 留任何一经披露便会影响协议签署的信息。 (8)武汉中恒集团于标的资产转移日以后,不得在中国境内或 境外自行或与他人合资、合作、联合生产或参与生产任何与深华发届 时正在生产的产品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产品,也不得直接或间接 投资于任何生产与深华发届时正在生产的产品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 系的产品的经济实体。 (9)武汉中恒集团于标的资产转移日以后,如果得知任何与深 华发该标的资产相关的商业机会和商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机会 7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和潜在的客户),武汉中恒集团应该首先尽快向深华发提供该等商业 信息。 (10)武汉中恒集团在协议签署日向深华发同时交付资产清单。 (11)在本次购买注塑业务相关资产后,由于尚未将相关的土地 使用权和厂房置入深华发,深华发将以租赁形式使用该土地使用权和 厂房,并接受武汉中恒集团提供的综合服务;此外,由于深华发尚未 取得注塑业务主要客户的供应商资质认证以及主管海关对其加工贸 易资格的许可,因此,为保证注塑业务的正常生产经营,深华发将委 托武汉中恒集团经营管理本次购买的注塑业务相关资产。综上所述, 在日常经营中,双方将新增关联交易,对于该部分关联交易,武汉中 恒集团与深华发将依法签订相关协议加以规范(详见《综合服务协议》 和《委托经营协议》)。同时,武汉中恒集团将出具《关于规范关联交 易的承诺函》,承诺武汉中恒集团将尽力消除以上关联交易,并履行 合法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 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深华发及深华发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 上述声明、保证和承诺的效力追溯至协议的生效日,并且在协议 签署日后,上述声明、保证及承诺将继续有效。 6、深华发的承诺、声明及保证 (1)深华发是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深华发有充分的权利进行协议所述的资产转让,在获得签 署和履行协议所需的一切合法授权后,深华发的董事会已经以决议的 形式同意了协议项下的资产转让。 (3)深华发对武汉中恒集团转让的资产已进行充分了解,并同 意在该状况下受让。 (4)深华发保证有能力支付全部转让价款,并执行协议规定的 深华发义务。 (5)深华发将积极签署一切必要文件并负责办理所有必要手续 以促使协议项下之标的资产转让事宜顺利进行。 8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7、过渡期安排 (1)鉴于深华发在取得标的资产后,其生产经营需取得客户对 供应商资质的认证以及主管海关对加工贸易资格的许可,因此本次资 产转让存在过渡期,过渡期从标的资产转移日起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止,在此期间,深华发应完成注塑业务主要客户,包括但不限于冠 捷、美的、海尔三个主要客户的供应商资质认证和主管海关对其加工 贸易资格的许可。 (2)双方同意,将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竭尽各自的最大努力, 尽快完成为使协议项下的资产转让生效并发挥效能所需要的任何行 为,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或促使第三人签署任何文件或申请,或者获取 任何有关批准、同意或许可,或者完成任何有关的登记和备案。 (3)为了保障转让标的物经营的持续性,在过渡期内深华发将 标的资产委托武汉中恒集团经营,具体见双方另行签订的《委托经营 协议》。 (4)深华发将委托审计机构对该标的资产在委托经营期的经营 情况进行专项审计,以明确相关期间和过渡期的经营行为公正性和一 致性。如因武汉中恒集团过失或故意行为,致使该标的资产在相关期 间和过渡期内的经营有失公正性和一致性,并导致深华发利益受到损 害的,武汉中恒集团应向深华发予以赔偿。 8、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其在协议中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或协议 的任何条款,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 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而使另一方支付针对违约方的诉讼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专业顾问费用)以及与第三人的诉讼和向第三人支付的赔偿 (包括但不限于专业顾问费用)。 (2)在标的资产转移日后,如果发生武汉中恒集团于转移日前 (含转移日)未向深华发披露的关于标的资产的债务纠纷或其他权利 争议时,武汉中恒集团应竭其最大努力予以解决,使标的资产和深华 发免受损失。若该等纠纷或争议对标的资产或深华发造成任何经济损 失,则武汉中恒集团应赔偿深华发的全部损失。 9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9、税项 双方一致同意,双方因履行协议根据中国法律而各自应缴纳的任 何税款或费用,均由双方各自承担;而应该由双方共同承担的税款或 费用,应该由双方平均承担。 10、合同生效 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印章后成立,在满足下列条件后 生效:由于武汉中恒集团是深华发控股股东,本项转让涉及关联交易, 因此协议需待深华发按照其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批准手续。 (二)综合服务协议 1、基本原则 (1)武汉中恒集团应当优先向深华发提供综合服务,确保能够 满足深华发生产,并且将根据深华发规模扩大而不断改善服务的条件 以满足深华发的要求;在此基础之上,方可为第三方提供其服务。 (2)武汉中恒集团应保证其附属部门向深华发提供按协议规定 的服务。 2、提供服务 (1)提供服务的范围为:①位于武汉市经济开发区沌口小区标 准厂房 19960.35 平方米;②第①项厂房内的电力供应服务;③第① 项厂房内的供水服务;④为深华发员工提供住宿服务;⑤为深华发员 工上下班提供车辆接送服务。 (2)协议有效期为五年,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3)对于武汉中恒集团所提供的服务,按月结算。除协议另有 规定外,付款时间为每月终了之日起5 个工作日,如深华发逾期付款, 则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加付因延期付款所产生的利息。 3、收费原则 武汉中恒集团向深华发提供综合服务的费用,应参照周边市场价 格,按照不高于武汉中恒集团提供给其自身或提供给第三方同类服务 的收费标准收取,双方可于每年协商调整,现暂定标准为: 厂房租金:按每月8 元/平方米; 电费:按照当地供电部门收费标准执行,不另行加价; 10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水费:按照当地自来水部门收费标准执行,不另行加价; 员工住宿:宿舍 2-3 楼 6 元/人/天,4-5 楼 8 元/人/天,5 楼按 10 元/人/天; 员工班车服务:按100 元/人/月。 4、声明与承诺 (1)双方声明,双方为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公司,有订立协 议的合法主体资格。 (2)双方保证,订立及履行协议的行为不会构成对其各自的公 司章程的违反,不会与其各自与其他第三方已经签订的合同或其他法 律文件产生矛盾。 (3)武汉中恒集团承诺,将不会以优于向深华发提供服务或供 应的条件与条款向任何第三方提供类似服务,并且在服务或供应短缺 时给予深华发优先于任何第三方的权利。 5、违约责任 (1)双方均应诚实信用的履行协议。 (2)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则应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 6、合同生效 协议自下述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1)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依法签署协议;(2)双方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生效。 (三)委托经营协议 1、委托经营的资产范围 武汉中恒集团原有的注塑产品生产相关的设备、存货等资产及其 所有与第三人签订且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集合,包括但不限于合同 应收款、其他应收款、合同应付款、其他应付款等。 2、委托经营资产的金额 根据鄂众联评报字[2008]第054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确认的评 估值,本次委托经营资产的净值为人民币 2720.16 元。 3、委托经营期 委托经营期为自标的资产转移日起至2008 年12 月 31 日。 11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若深华发在委托经营期内提前取得客户对供应商资质的认证以 及主管海关对其加工贸易资格的许可,则协议自动终止,委托经营期 结束;若深华发在委托经营期内,未取得主管海关对加工贸易资格的 许可,则委托经营期由深华发董事会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顺延。 深华发在委托经营期内,可以单方提前解除委托经营。 4、委托经营资产的托管费用及损益 (1)鉴于本委托经营为资产转让的过渡期安排,武汉中恒集团 同意不因托管而向深华发收取任何形式的托管费用。 (2)在委托经营期间,托管资产所有权归深华发所有,产生的 经营利润由深华发享有,产生的亏损亦由深华发承担。 (3)委托经营期间产生的流动负债,如发生武汉中恒集团代为 深华发偿还的情形,待武汉中恒集团代偿完毕后,再由深华发在 30 日以内向武汉中恒集团偿还。 5、委托经营权限 (1)在委托经营期间,武汉中恒集团应当根据委托资产的经营 现状,采用适宜的经营方法管理受托经营的资产及相关负债和经营其 相关业务,确保委托资产的正常经营,但未经深华发同意不得进行对 外担保、出售或其他可能使委托资产损毁的行为。 (2)深华发享有监督武汉中恒集团经营、进行经营决策的权利, 武汉中恒集团应定期向深华发报告经营情况;由于注塑资产主要合同 为年初签订,而其后合同均为滚动合同,以武汉中恒集团名义在委托 经营期间的签订的任何合同,应先取得深华发的书面或口头同意。 6、若武汉中恒集团未能按协议约定将委托经营资产合法经营, 应负责赔偿深华发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7、根据《资产转让协议》约定,待上述委托经营期结束后,深 华发将聘请中介机构对该注塑业务在委托经营期间的经营情况开展 专项审计。 8、合同生效 协议自下述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1)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依法签署协议;(2)双方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生效。 12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五、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购买资产将使控股股东的注塑业务与本公司的注塑业务实 现有机整合,有利于壮大目前本公司的注塑业务规模,扩充产品种类, 扩大客户群体,规避原来存在的同业竞争,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提升注塑业务的盈利水平。根据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 报告》(众环审字(2008)589号),上述注塑业务2007年度实现利润总 额618.78万元,2008年一季度实现利润总额305.21万元,预计2008 年全年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左右,该资产较强的盈利能力将为公司带 来新的利润增长点。 六、独立董事的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闫海忠先生、宋萍萍女士一致认为,公司购买控 股股东注塑业务相关资产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关联交易的定价原 则合理公平,未损害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如果本次关 联交易能够顺利实施,将有助于提升公司的主营业务能力,壮大注塑 业务的生产规模,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履 行并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符合 上市公司的利益,对全体股东公平、合理,但在交易的具体实施过程 中,交易双方应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履行和完善有关手续。 八、律师的意见 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周红峻和徐鸿律师对上述关联交易事宜进 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武汉中恒集团作为《资产转让 协议》的转让方具备主体资格,转让标的物为转让方合法拥有,转让 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后,深华发受让 武汉中恒集团用于从事注塑产品生产的相关资产不存在法律障碍; 13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综合服务协议》和《委托经营协议》作为《资产转让协议》的从合 同,其约定事项是为了便于《资产转让协议》的履行,二份从合同的 实施不对深华发注塑产品生产经营业务的独立性构成实质性障碍。 九、备查文件目录 1、经董事签字的董事会书面决议; 2、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意见; 3、资产转让协议; 4、委托经营协议; 5、综合服务协议; 6、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7、湖北众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鄂众联 评报字[2008]第054号); 8、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08) 589号); 9、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2008)晟律—中恒 华发第9号)。 特此公告。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8年6月7日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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