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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T天发: 对外担保制度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天发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 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天发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强化公司内部监控,完善对公司担保事项 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尽可能地防范因被担保人财务状 况恶化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的潜在偿债风险,合理避免和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二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范围:经本制度规定的公司有权机构审查和批 准,公司可以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符合条件的第三人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 过,董事、总经理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方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 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天发石油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应当按 1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执行本制度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 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公司不得为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 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 计报表净资产的 50%;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对象 提供债务担保。 第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 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三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程序 第十条 公司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为:财务部。 第十一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担保申请后,需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信状况 评价。公司应向被担保企业索取以下资料:包括被担保企业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 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未来一年财务预测,贷款偿借情况明细表(含利息支付) 及相关合同,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简介,银行信用,对外担保明细表、资产抵押/ 质押明细表,投资项目有关合同及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的申请及调查资料后,由公司财务部门对被 担保企业的资信状况、该项担保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对被担保企业生 产经营状况、财务情况、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人员情况进行实地考察,通过各项 2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考核指标,对被担保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进行评价,并在董事 会有关公告中详尽披露。 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根据被担保企业资信评价结果,就是否提供担保、反担 保具体方式和担保额度提出建议,上报总经理,经总经理同意后上报给董事会。 第十四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对外担保需由 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 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 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和 股东大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有关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担保决议后,由法务部门审查有关主 债权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由财务部门代表公司与主债权人 3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签订书面担保合同,与反担保提供方签订书面反担保合同。 第十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须在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签订之日起的两个工作 日内,将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传送至财务部门备案。 第四章 担保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过程应遵循风险控制的原则,在对被担保企业风 险评估的同时,严格控制对被担保企业的担保责任限额。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加强担保合同的管理。为他人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担保合同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并及时通报监事会、董事会秘书 和财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对于被担保企业的项目贷款,公司应要求与被担保企业开立共管 帐户,以便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要求被担保企业提供有效资产,包括固定资产、设备、机 器、房产等进行抵押或质押,切实落实反担保措施。 第二十四条 担保期间,公司应做好对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及抵押/质押财 产变化的跟踪监察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考察;在被担保企业债 务到期前一个月,财务部门应向被担保企业发出催其还款通知单。 第二十五条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 偿,并将追偿情况及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的,公司应在债务到期 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由财务部门会同合规部门执行反担保措施。在担保期间,被 4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担保人若发生机构变更、撤消、破产、清算等情况时,公司应按有关法律规定行 使债务追偿权。 第二十七条 财务部门应在开始债务追偿程序后五个工作日内和追偿结束后 两个工作日内,将追偿情况在本部门留底并传送至法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 是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上市公 司有义务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 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经理及其它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 合同,对上市公司造成损害的,上市公司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5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天发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 5 月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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