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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T华新: 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德恒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关于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 华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08年7月15日召开的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下称“本次会 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 及《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下称“《操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 1 《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 2008年6月25日,公司刊登于《证券日报》和指定信息披露 网站的《关于召开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第 2 页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德恒律师事务所 3 2008年6月25日,公司刊登于《证券日报》和指定信息披露 网站的《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沟通情况暨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 公告》; 4 2008年6月25日,公司刊登于《证券日报》和指定信息披露 网站的《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投票委托征集函》; 5 2008年7月5日,公司刊登于《证券日报》和指定信息披露 网站的《关于召开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6 2008年7月11日,公司刊登于《证券日报》和指定信息披露 网站的《关于召开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7 本次会议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8 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 9 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的文件; 10 本次会议相关文件。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第 3 页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德恒律师事务所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08 年6月25日刊登在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召开股权分置改 革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并于2008年7月5日和2008年7月11日分两 次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提示性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符合《管理办法》及《操 作指引》的规定。 (二) 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委托董事会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委托董事会投票与网络投票的安排符合 《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管理办法》 及《操作指引》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 采取现场投票的人员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参加本次会议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3人,所持股份为692045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07% 第 4 页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德恒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认为,参加本次会议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 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的规定。 (二) 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参与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共计571人,代表股份为22877169股, 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的33.7452%,占公司总股本的15.5609%。 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 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三) 委托董事会投票的人员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在《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投票委 托征集函》确定的投票委托征集期限内(即2008年7月7日至2008年7 月14日),没有股东委托公司董事会在本次会议上代为投票。 三、 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委托董事会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对《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修订稿)进行 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投票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进行了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 第 5 页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德恒律师事务所 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委托董事会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会议的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一) 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的表决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92081699股,其 中: 1. 同意77243303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89%; 2. 反对14833696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11%; 3. 弃权47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 (二) 流通股股东表决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2877169股,其中: 1. 同意8038773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流通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35.1388%; 2. 反对14833696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流通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64.8406%; 第 6 页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德恒律师事务所 3. 弃权47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流通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205%。 基于上述,《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修 订稿)虽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但 未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深圳 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修订稿)未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管理办法》及《操 作指引》的规定。本次会议审议未通过《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股 权分置改革方案》(修订稿)。 第 7 页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德恒律师事务所 本页为《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关于深圳市华新股份有 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无正文。 本意见书正本一式六份,无副本。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负责人:于 秀 峰 (公章) 经办律师:栗向阳 经办律师:浦 洪 签署日期: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五日 第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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