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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T华新: 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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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恒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关于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
华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08年7月15日召开的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下称“本次会
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
及《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下称“《操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
1 《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 2008年6月25日,公司刊登于《证券日报》和指定信息披露
网站的《关于召开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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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08年6月25日,公司刊登于《证券日报》和指定信息披露
网站的《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沟通情况暨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
公告》;
4 2008年6月25日,公司刊登于《证券日报》和指定信息披露
网站的《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投票委托征集函》;
5 2008年7月5日,公司刊登于《证券日报》和指定信息披露
网站的《关于召开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6 2008年7月11日,公司刊登于《证券日报》和指定信息披露
网站的《关于召开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7 本次会议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8 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
9 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的文件;
10 本次会议相关文件。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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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08
年6月25日刊登在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召开股权分置改
革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并于2008年7月5日和2008年7月11日分两
次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提示性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符合《管理办法》及《操
作指引》的规定。
(二) 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委托董事会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委托董事会投票与网络投票的安排符合
《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管理办法》
及《操作指引》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 采取现场投票的人员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参加本次会议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3人,所持股份为692045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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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参加本次会议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
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的规定。
(二) 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参与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共计571人,代表股份为22877169股,
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的33.7452%,占公司总股本的15.5609%。
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
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三) 委托董事会投票的人员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在《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投票委
托征集函》确定的投票委托征集期限内(即2008年7月7日至2008年7
月14日),没有股东委托公司董事会在本次会议上代为投票。
三、 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委托董事会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对《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修订稿)进行
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投票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进行了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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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委托董事会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会议的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一) 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的表决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92081699股,其
中:
1. 同意77243303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89%;
2. 反对14833696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11%;
3. 弃权47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
(二) 流通股股东表决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2877169股,其中:
1. 同意8038773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流通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35.1388%;
2. 反对14833696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流通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64.8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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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弃权47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流通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205%。
基于上述,《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修
订稿)虽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但
未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深圳
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修订稿)未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管理办法》及《操
作指引》的规定。本次会议审议未通过《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股
权分置改革方案》(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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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关于深圳市华新股份有
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无正文。
本意见书正本一式六份,无副本。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负责人:于 秀 峰
(公章)
经办律师:栗向阳
经办律师:浦 洪
签署日期: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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