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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T华新: 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意见书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德恒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关于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〇八年六月 第 1 页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德恒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关于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北京市德恒律 师事务所深圳分所(下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以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 “《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下称 “《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下称“《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权分 置改革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 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且是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 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作出的。对于出 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 第 2 页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德恒律师事务所 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有关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及 书面陈述。 2、 本所及经办律师声明,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 经办律师均不持有公司的股份,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所律师 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关系。 3、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对公司实行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 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向本所 承诺: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资料, 并就相关事宜作出了口头或书面陈述;其文件资料及口头或书面陈述 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其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 一致和相符的;其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 行了签署该等文件资料所必需的法定程序,获得了合法授权。 5、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之目的使 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公司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6、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所必 第 3 页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德恒律师事务所 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事宜进行了法律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 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主体资格 (一) 公司的基本情况 公司是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股份公司,成立于 1989 年 1 月 9 日,股票代码是:000010; 公司现在持有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4403011012286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47,017,448 元;住所地 为: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华美大厦西座五楼530 室;法定代表人为: 严立虎;经营范围为:高新技术项目的开发及相关产品的技术服务, 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生产(具体项目 第 4 页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德恒律师事务所 另行申报)、安装及系统集成,电子技术产品的技术开发、生产,信 息咨询服务(以上不含限制项目);相关产品的销售及其他国内商业、 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投资兴办实业、高科技 项目(具体项目另行申报)。经营深贸管审证字第207 号《审定书》 规定的进出口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福田区B405-0213 地块)。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总股本为147,017,448股。其 中未上市的非流通股份为79,223,602股,占总股本的53.89%;上市流 通股份67,793,846股,占总股本的46.11%。 (二) 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是否存在异常情况的说明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 第19 条规定的可能妨碍股权分置改革实施的下列异常情况: 1、 相关当事人涉嫌利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正在被立案调查; 2、 公司股票交易涉嫌市场操纵或者公司股票涉嫌被机构或个 人非法集中持有而正在被立案调查; 3、 公司控股股东涉嫌侵占公司利益正在被立案调查; 4、 其他需要经中国证监会认可才能够进行股改的异常情况。 第 5 页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德恒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及有效存续,并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股份公司,具备进行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主体资格;公司不 存在《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的异常情况。 二、 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提出及相关非流通股股东的主体资格 (一) 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提出 经核查,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动议由深圳市华润丰实业发展有限 公司、信达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省创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北京永安 商业有限公司共同提出。该四家股东所持非流通股数量占公司非流通 股总数的 91.03%,超过非流通股数的三分之二。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提出,符合《管理 办法》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深圳市华润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深圳市华润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为公司第一大非流通股股东,持有公司35,393,074股非流通股,占公 第 6 页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德恒律师事务所 司总股本的24.07%。 深圳市华润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6月1日,注册资 本为人民币6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曹永红;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 南中路81号西丽大酒店1916室;公司经营范围为:兴办实业(具体项 目另行申报);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 (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 本所律师认为:深圳市华润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为依法设立并 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 予终止的情形,具备进行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主体资格。 (三) 信达投资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信达投资有限公司为公司的第二 大非流通股股东,持有其非流通股合计27,987,456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19.04%。 信达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8月1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亿 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28号;公司经营范围为:实业项目、 房地产、高新技术开发项目的投资;高新技术开发、转让、技术服务; 资产受托管理;资产托管、重组、财务管理的咨询、策划;经济信息 第 7 页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德恒律师事务所 咨询;机械电子设备、汽车租赁。 本所律师认为:信达投资有限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 业法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予终止的情形, 具备进行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主体资格。 (四) 四川省创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四川省创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 公司的第三大非流通股股东,持有其非流通股合计5,824,000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3.96%。 四川省创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12月20日,注册资 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曹前前;住所地在成都市青羊区 锦里东路118号国嘉华庭丽景阁30楼4号;公司经营范围为:科技 园投资;企业并购、管理、投资、财务咨询服务;理财服务,酒店管 理;计算机技术开发、销售;电子产品生产、销售;销售办公用品, 家用电器。 本所律师认为:四川省创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 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予 第 8 页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德恒律师事务所 终止的情形,具备进行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主体资格。 (五) 北京永安商业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北京永安商业有限公司为公司的 第四大非流通股股东,持有其非流通股合计2,912,000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1.98%。 北京永安商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6月8日,注册资本为人民 币560万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67号;公司经营范围为: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 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本所律师认为:北京永安商业有限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的企业法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予终止的 情形,具备进行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主体资格。 第 9 页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德恒律师事务所 三、 非流通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和冻结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所持非流通股份不存 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况,也不存在权属争议。 四、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内容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 书》,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 对价安排的形式和数量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为所持的非流通股获得上市流通权,向流通 股股东作出的对价安排为: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流通 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2股股票,同时 公司以资本公积向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定向转增1股股票, 非流通股股东放弃该转增权利。 第 10 页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德恒律师事务所 (二) 对价安排的执行方式 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公司召开的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 过后,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时,公司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 算机构申请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在改革方案实施日,公司的非流 通股股东通过登记公司向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登记在册的公司流 通股股东执行对价安排。 (三) 非流通股股东的声明和承诺 经核查,同意参加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非流通股股东声明和 承诺的主要事项如下: 1、 同意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授权公司董事会制定股权分 置改革方案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批,同意报批文件内容;委托公司董 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审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 案,并接受公司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会议通过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实施此方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2、 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公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未存在 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公告之日的前两 日,不持有公司流通股股票。 第 11 页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德恒律师事务所 3、 同意按照公司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的股 权分置改革方案向公司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以获得所持公司非流通 股份的上市流通权,并承诺所持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 之日起,至少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还承诺,在前项 规定期满后,其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 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 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4、 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 承诺不会利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事宜进行内幕交易、操纵 市场或者其他证券欺诈行为。 6、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 另查,公司第一大非流通股股东深圳市华润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还特别承诺如下: “鉴于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尚未取得非流通股股东 第 12 页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德恒律师事务所 深圳中健实业有限公司(该部分非流通股股东持有公司 556,640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0.38%,占公司非流通股股份的 0.70%)签署的同意 参加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声明与承诺函。为了使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得 以顺利进行,本公司同意对该部分股东的执行对价安排先行代为垫 付。代为垫付后,尚未明确表示其是否同意参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 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如上市流通,应当向本公司偿还代为垫付的股 份及利息,或者取得本公司的书面同意。”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内容符合 《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非流 通股股东所作的声明和承诺的内容合法、有效。 五、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程序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启动及进展的程 序如下: (一)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由深圳市华润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信 达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省创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北京永安商业有限 第 13 页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德恒律师事务所 公司四家非流通股股东共同提出,该四家股东所持非流通股数量占公 司非流通股总数的 91.03%,超过公司非流通股数的三分之二。 (二) 提议以及同意参加股权分置改革的非流通股股东已经以书 面形式委托公司董事会召集举行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公 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三) 公司已经聘请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次股权分置改 革的保荐机构,聘请本所律师作为专项法律顾问。公司已与国海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及本所签署了《关于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 改革之保密协议》。 (四)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发表了独立董事 意见,同意将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 东会议审议。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已经履行的 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股 权分置改革方案尚需获得公司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的临时股东大会暨 相关股东会议的批准。 第 14 页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德恒律师事务所 六、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相关文件 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涉及的下述法律文件进行了核 查: (一) 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及摘要; (二) 股权分置改革保荐协议书; (三) 非流通股股东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的协议书; (四) 非流通股股东的声明及承诺函; (五) 保荐机构出具的保荐意见书; (六) 股权分置改革之保密协议; (七) 独立董事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之独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文件在内容及形式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进行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第 15 页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德恒律师事务所 效;提议参加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非流通股股东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所持非流通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和冻结的情况, 也不存在权属争议;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已经履行的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相关申报文件在内 容及形式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权分置改 革方案尚需获得公司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的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 会议的批准。 【以下无正文。】 第 16 页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德恒律师事务所 本页为《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关于深圳市华新股份有 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无正文。本法律意见 书正本六份,无副本,需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负责人:于 秀 峰 (公章) 经办律师:浦 洪 经办律师:栗向阳 签署日期: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七日 第 1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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