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
 
注:只有部分公告可以进行谷歌全文检索
☆最快的看公告方法☆ 深圳华强(000062) 公告 行情(A股/H股/红筹股)

此为转换后的公告全文,有可能出现乱码、排版错乱、文字丢失等现象,您可以点击此处查看正式的PDF全文公告。
深圳华强: 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中国深圳市福华三路财富大厦11 层 电话:(86-755) 33335088 传真:(86-755) 33335005 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接受 公司的委托,指派刘胤宏律师参加了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 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出席会 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登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它须公 告的文件一起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师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 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1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08 年 5 月 9 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决议召开公司 2007 年度股 东大会,并于 2008 年 5 月 10 日在《证券时报》刊登了《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召开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 审议事项、参加人员、参加会议的登记办法等事项作出了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08 年 6 月 2 日上午 9 时 30 分在公司总部所在地深圳市深 南中路华强一号楼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前述公告一 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李国洪先生主持召开,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记 录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召集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通过董事会决议并在《证券时报》刊登《深圳华 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召集召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6人,代表股份数为145,743,428股, 占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47.18%。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 2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股东代理人均持有效证明文件。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出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上述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四、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公告载明的审议事项,由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 具体议案为: 1、审议《公司200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公司200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公司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公司200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审议《关于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的议案》 6、审议《关于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议案》 7、审议《关于为芜湖市华强旅游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8、审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就上述关于公司关联担保的第7项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2008年 5月9日召 开的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详见 2008 年 5 月 10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的《深 3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为芜湖市华强旅游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公告》。 上述关联担保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已出具意见书,独立董事意见书之主要内 容摘要及结论已公告,详见 2008 年 5 月 10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的《深圳华 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为芜湖市华强旅游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公告》。 就关联担保的议案表决时,涉及关联担保的股东回避了表决。 公司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及本所律师进行了监票和点票,并当场公布了 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见证律师:刘胤宏 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二○○八年六月二日 4
Google